時間:2020-10-23 16:10
來源:生態環境部
第二十五條【接受地審核】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商請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統籌考慮本省危險廢物相關法規、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以及接受人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等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并函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同意接受的,應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移出地批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不同意轉移的,應說明理由。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跨省轉移審批決定及應用】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應當包括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廢物代碼,重量(數量),移出人,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等;批準決定的有效期為12個月。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足12個月的,批準決定的有效期同許可證有效期限。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申請經批準后,移出人應當按照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轉移活動。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活動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期。移出人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可以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無需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跨省轉移重新申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人應當重新提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
(一)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發生變化或重量(數量)超過原批準重量(數量)的;
(二)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人發生變化或不再具備擬接受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信息化管理要求】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申請、受理、商請、回復、審批決定等活動應在信息系統中開展,實現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全流程的追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管理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危險廢物移出人應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危險廢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治安及刑事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查處移出人、托運人、承運人、接受人違法行為時,發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經調查核實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在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將危險廢物從移出人的廠區(場所)移出,交付承運人并移入接受人的廠區(場所)的過程。危險廢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交通工具,通過公路、水路、鐵路等方式,或者通過管道方式轉移危險廢物的過程。移出人,是指危險廢物運輸的起始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等。受托方,是指受移出人委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承運人,是指承擔危險廢物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接受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目的地單位。
第三十四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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