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09 09:38
來源: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近日,汕頭市發展和改革發布了《汕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
編號:20201824
《汕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10月20日前書面函寄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科(地址:汕頭市躍進路28號市政府大樓819室,聯系電話:88179202,電子郵件發至stjgtk@163.com)。
附件:汕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30日
汕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管理,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行為,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推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本市常住人口(以下簡稱繳費人),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經市政府批準,按照“六個統一”原則(統一收費主體、統一收費項目、統一收費標準、統一收費方式、統一收費票據和統一資金管理),由中心城區原居民袋裝垃圾收集有償服務費(清潔衛生費)和垃圾處理費(終端環節)合并而成的收費項目。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汕頭市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實行統一收取,原收取的居民袋裝垃圾收集有償服務費(清潔衛生費)和垃圾處理費(終端環節)取消。
第五條 為進一步規范環衛有償服務作業項目的收費管理,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自行委托取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的單位清運生活垃圾的,收費標準按市政府批準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汕頭市環境衛生事務中心屬下的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中心(以下簡稱“收費單位”)作為收費主體負責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收取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按不同的收費對象分為居民類和非居民類,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按照經市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實行按月收取。
中心城區汕頭市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供水并收費的用戶由收費單位委托汕頭市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戶按照目前水費繳費方式在繳納水費的同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他在供水收費范圍外的繳費人由收費單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其它單位(和汕頭市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一并簡稱為代收單位)代收。
第八條 對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按戶定額計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對供水直抄到戶的居民戶(含租住戶)按戶收取(每1水表視為1戶)。
(二)對非二次供水物業管理小區的1表多戶用戶,以32噸/戶?月為基數,超過32噸部分,按每月每增加20噸用水(不足20噸按20噸計)累加1戶計收;對同一產權人在中心城區擁有多套房產,且能夠證明均為該產權人自住的,按1戶計收。
(三)實行二次供水的物業管理小區或總表對口供水計費的村居(社區),由收費單位核定戶數后,代收單位按照核定數量一次性向總表用戶統一收取。
物業小區或村居(社區)的管理單位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對其管理服務轄區內的居民住戶和商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對非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采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以實際用水量,按不同類別對象以及相應的折算系數分別計收:
(一)對經營服務性的單位、商戶實行收費下限,有獨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噸的按20噸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月用水量高于20噸的按實際用水量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對于使用自來水總表的用戶,總表用戶非單一用水類別的,其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總表實際用水量中占比例最高的類別標準計收。
(三)對部分水消費量與垃圾產生量系數偏離較大的單位,可向收費單位申請核實,經核實后按實際垃圾產生量計收垃圾處理費。
(四)繳費人由于水表漏水或單位暫時歇業或變更用水性質等原因,需向市收費單位提交申請,經核準后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額。
對未安裝獨立用水表的商戶(包括臨時集市、夜市攤檔),以及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收費單位測算其實際垃圾量后,與繳費人辦理相關手續直接按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計收。
第十條 繳費類別的認定,由收費單位按以下原則進行核定:
(一)居民類別的繳費戶,以居住區域提供環境衛生服務項目為基礎(分三類別)認定繳費類別;
(二)機關事業單位,以單位代碼證中登記的單位性質為準;
(三)工商業戶以《營業執照》注冊的經營范圍為準,多種經營的以經營主業為準,難以區分主副業的按從高不從低的原則認定。
第十一條 認定繳費類別的程序。
(一)新設立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收費單位參照同行業、同等規模單位的數據確定。新設立單位從供水企業實施用水抄表管理的次月開始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申報更改繳費類別的用戶,憑有關證明到收費單位申報變更。經核準后,由收費單位告知申請人和代收單位。
第十二條 繳費人如對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有異議,可向收費單位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影響繳費義務的履行。
第十三條 下列對象減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市民政部門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發證的低保特困戶和特困職工家庭,經相關部門確認的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動中心等社會公共福利機構和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家庭)減半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減免對象。
第十四條 減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
(一)屬居民戶的,實行先收后返,即先繳費后返還,繳費人須憑民政部門或勞動與社保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直接向代收單位申辦相關手續;
(二)屬非居民類的繳費人,需憑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書等其他有效證件)到收費單位申請辦理減收手續。
收費單位和代收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通過布告欄、公示牌或口頭提示等方式,向繳費人做好垃圾處理費減免對象及申請的宣傳、告知工作。
第十五條 收費單位應主動公開收費標準。
代收單位應按照收費單位委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接受收費單位的檢查,不得擅自減免,不得多收、重收、漏收。
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或超標準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委托汕頭市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代收部分,由該公司按市政府有關水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三票合一”的決定使用專用收費票據。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向代收單位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第十七條 收費單位或代收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工作中應做到文明禮貌,客觀公正,優質服務。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關于印發<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汕頭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汕頭市環境衛生管理局 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市發改[2015]349號)同時廢止。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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