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01 16:46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
為貫徹中央關于“加快補齊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的精神,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健全危險廢物收集體系。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選擇典型區域、典型企業和典型危險廢物類別,組織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試點工作”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在本市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探索完善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提高本市中小微企業及社會生活源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效率,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二、試點范圍及時間
試點范圍:以廢活性炭、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市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為重點,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
試點時間:試點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結束。
三、監督管理
1.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量、收運體系建設等實際情況,參照《北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指南》(詳見附件)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同時及時向社會公布參與試點企業信息,主動公開試點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頒發情況,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2.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試點單位強化主體責任,依法落實危險廢物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3.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利用固體廢物管理系統做好試點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數據匯總、分析等工作,加強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區生態環境部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指南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指南
為探索完善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提高中小微企業及社會生活源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效率,指導各區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指南》。
一、試點危險廢物類別
(一)廢活性炭(HW18,772-005-18;HW49,900-041-49)
(二)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廢防凍液
HW06,900-404-06;廢礦物油HW08,900-214-08;
廢油漆渣HW12,900-252-12;廢油漆桶、廢活性炭、廢吸附棉、廢濾芯等HW49,900-041-49;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HW50,900-049-50)
(三)市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危險廢物(不含廢棄劇毒性化
學品等不宜收集中轉的危險廢物以及醫療廢物、廢鉛
蓄電池)
(四)醫療廢物(HW01,不含化學性廢物831-004-01和藥物性廢物831-005-01)
二、試點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具有企業法人的單位
(二)有1名以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貯存場所(醫療廢物除外)、設施設備、包裝工具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交通工具;其中申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單位,自身應有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并擁有符合醫療廢物運輸有關規定的車輛
(五)有配套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章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救援措施
三、試點時段
試點工作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結束。
四、試點要求
(一)集中轉運點建設
申請廢活性炭、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工業園區內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的試點單位應建設集中轉運點。集中轉運點建設應滿足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相關要求,所收集的危險廢物貯存時間不超過一年。其中申請工業園區內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的,集中轉運點應設在相應工業園區內。集中轉運點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申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單位應將收集后的醫療廢物在當日(24小時內)直接送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企業。試點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建設應急暫存設施,并配備消毒清洗設施。因天氣、交通等因素導致醫療廢物無法及時轉運至集中處置單位的,可臨時轉移至應急暫存設施暫存。醫療廢物應盛裝于周轉箱內暫存,暫存溫度<5℃,暫存時間不超過7天。
(二)收集轉運管理
1.廢活性炭、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工業園區內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
試點單位應將所收集到的危險廢物通過集中轉運點轉移至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跨省轉移危險廢物應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
試點單位在收集和轉運危險廢物時均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試點單位在危險廢物收集和轉運時應遵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
2.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試點
試點單位應將收集后的醫療廢物在當日(24小時內)直接送本市具有醫療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收集和轉運醫療廢物時均應執行醫療廢物轉移聯單。
試點單位在醫療廢物收集和轉運時應遵守國家關于醫療廢物疾病防治、環境污染防治、運輸安全等相關規定。
上述各類試點單位應做好收集、貯存和轉運臺賬統計,每月報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相關區生態環境局。
(三)經營地區范圍
申請工業園區內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單位,可收集所在工業園區內危險廢物,各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試點收集范圍擴展到本行政轄區內工業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其余試點單位可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收集批準類別的危險廢物。
四、組織實施
(一)試點單位申報
試點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環境保護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說明材料。
2.符合國家或者本市關于危險廢物環境保護標準的貯存場所、設施設備、包裝工具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的說明材料。
3.符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說明材料,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試點單位提供與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等相關說明材料;申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單位,應提供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和符合醫療廢物運輸規定車輛的證明材料。
4.配套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章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說明材料。
5.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簽訂的合作意向協議。
(二)核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
申請廢活性炭、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工業園區內的危險廢物試點的單位,向集中轉運點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單位向單位注冊地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試點單位可同時申請上述多種危險廢物類別,但申請條件應分別滿足試點危險廢物類別的相關要求。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申請試點單位申報的材料和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根據實際情況征詢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意見。根據申請試點單位運輸能力及集中轉運點貯存周轉能力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核定其最大經營規模,根據貯存設施設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業園區內的產廢類別等核定危險廢物經營類別,對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許可證中應載明核準的危險廢物經營類別、經營方式、經營規模及經營地區范圍。
五、監督管理
取得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試點單位向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固體廢物管理系統賬號,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技術指導。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參與試點企業信息,主動公開試點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頒發情況,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試點單位落實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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