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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6-30 13:36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北京市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區城市管理委、城管執法局,開發區管委會城市運行局、綜合執法局:
為規范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管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義務,依據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制定《北京市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管理規定(暫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區要結合實際確定本規定試行范圍,及時總結經驗,推進垃圾分類工作深入開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0年6月1日
北京市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
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管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義務,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廚余垃圾分類質量判定、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操作規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指導各區建立健全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調度屬地執法隊開展垃圾分類執法檢查工作,辦理跨區域和重大疑難案件。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本區廚余垃圾收集運輸作業逐步建立管理臺賬。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定職責開展垃圾分類執法檢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廚余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逐步建立管理臺賬,掌握轄區廚余垃圾產生量、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去向等情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依法開展本地區的垃圾分類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產生廚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文本應采用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雙方應履行合同約定,保證廚余垃圾分出質量和收集運輸規范。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
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廚余垃圾日常管理制度,根據廚余垃圾產生量規范設置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好日常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保持容器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第六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逐步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廚余垃圾數量、收集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在責任范圍內開展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廚余垃圾分類,確保分出質量。
廚余垃圾應從產生時就與其他品類垃圾分開,投放前瀝干水分,不得混有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不得將分好的廚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第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接受收集運輸單位對廚余垃圾分類質量的檢查,以及相關管理、執法部門對廚余垃圾分類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改正。
第三章 收集運輸單位責任
第九條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包括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和承擔環境衛生作業的事業單位。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
第十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和人員,按時、分類收集廚余垃圾,并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以各種理由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第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記錄廚余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向服務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接受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及相關管理和執法部門對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改正。
第四章 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的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收集運輸單位依據合同對廚余垃圾的分類質量嚴格把關,由作業人員通過現場目測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進行判定。在交付點擬交付的廚余垃圾中明顯混有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即判定為分類質量不合格。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收集運輸單位判定結果存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擬交付的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的,應當主動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聯系,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改正。
(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現場改正合格的,應當予以收運。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能及時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在交付點或垃圾桶蓋上張貼《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告知單》(見附件),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證,并告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改正期限內,對分類質量不合格的廚余垃圾暫不收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經收集運輸單位確認分類質量合格的,恢復收集運輸服務。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有特殊情況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改正期限結束后,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運的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仍不合格的,應拍照留證,并向服務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通過上門宣傳、座談協商等多種方式,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提高分類質量。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之間的爭議。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收集運輸單位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的舉報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的執法檢查,對“混投混扔、混堆混放、混裝混運”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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