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6 14:14
來源:生態環境部
(二)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協調推動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加強獎勵資金保障,實施獎勵的部門要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接受監督。
(三)強化宣傳培訓。各地應向社會公開當地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舉報的途徑和渠道。將舉報獎勵制度作為宣傳工作重點,開展持續性宣傳工作。針對普通公眾,要通過新聞發布、網絡新媒體傳播、專題訪談等方式,組織通俗易懂、覆蓋面廣的宣傳活動。對企業員工,可通過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冊、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解讀。加大受理舉報工作人員培訓力度,進一步深化認識,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提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效果。
2020年6月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實施舉報獎勵制度,并指導督促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實施舉報獎勵制度。我部將加強指導,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4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4月22日印發
(原題為《生態環境部出臺意見指導各地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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