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1 10:39
來源:河北環保發布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報環境統計報表,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拒報、遲報。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鄰近地區的同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績效分級的差別化管控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管控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并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工程爆破作業、停止混凝土攪拌、停止噴涂粉刷和護坡噴漿作業、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管控措施。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鼓勵企業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清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國家確定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依法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合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應當遵守碳排放權交易規則。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本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
第四十九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揚塵、餐飲油煙、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條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船舶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以及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源地生態涵養和治理修復,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五十一條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建立海洋生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統籌推進、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機制。
港口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處理處置設施,實現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綠色港口建設,鼓勵港口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設施設備。
設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鹽場納水口水域和海濱的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化學投入品,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廢棄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防止農業面源污染。推行綠色有機肥施用和平衡施肥,促進化肥減施增效。鼓勵采取生物防治,替代或者減少農藥的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場所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土壤保護和合理利用,有效預防土壤污染。
對農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優先保護制度,嚴格風險管控措施,提升安全利用水平。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對建設用地依法開展調查評估,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未按照規定開展調查評估和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地區、行業和企業,加強對涉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加工企業的環境監管,防治重金屬污染。
禁止在重點防控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五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生態環境的污染,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并且不得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電子商務經營者等郵政、快遞協議用戶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鼓勵郵政、快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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