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1 10:39
來源:河北環保發布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這是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再升級。該條例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這是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再升級。該條例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八十一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呈現出“統籌、精準、協調、協同、嚴格”的特點。
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是河北省應對重污染天氣的重要探索。條例首次將差異化管控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形成長效機制。
條例對績效分級方法進行了詳細規定,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企業應當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將依法處罰。
對排污許可進行分類管理,也是此次修訂一大亮點。
條例區分不同排污單位,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構建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條例還對分類標準進行了明確,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新增了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登記排放污染物的處罰措施。
詳情如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9號)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3月27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生態環境協同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鼓勵和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氣象、海洋、郵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消費理念,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推進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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