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9 10:42
來源:生態環境部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部署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健全 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與監測能力 現代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 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 院決策部署,堅持“支撐、引領、服務”基本定位,明確“實 現大監測、確保真準全、支撐大保護”發展思路,全面深化生 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推進環境質量、生態質量和污染源全覆 蓋監測,系統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為構建現代生態 環境治理體系奠定基礎。
(二)主要目標。經過3-5年努力,陸海統籌、天地一體、 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更加完善,政府主導、 部門協同、企業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監測格局建立健 全,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監測體系基本形成,監測數據真準全 得到有效保證,生態環境監測能力顯著增強,對生態環境管理 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撐服務水平明顯提升。
二、構建生態環境監測“大格局”
(一)強化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領導、統一標準規范、統一網絡布局、統 一數據管理、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落實統一監測評估職責。推動建立部門合作、資源共享工作機制,加大對有關行業部門 監測工作的統籌力度,在統一的制度規范與網絡布局下,開展 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監測工作。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事權。按照“誰考核、 誰監測”的原則,國家生態環境質量評價與考核監測、支撐國 家本級生態環境執法、應急等監測工作為國家事權,其他服務 于地方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監測事項為地方事權。
(二)落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按照“誰排污、 誰監測”的原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遵守排污許 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污染源自行監測和信息公 開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要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建立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監測制度,排污單位或責任 單位負責對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的監督檢查。
(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公眾監督作用。深入推進生態 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研究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備案管理、信用 評價等措施,加強市場培育、推動行業自律,促進形成一批專 業化、優質化的社會監測機構,樹立和弘揚“依法監測、科學 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堅持服務群眾和依靠群眾,加 強新聞宣傳、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為公眾監督創造便利條件。
三、優化生態環境監測“一張網”
(一)統一規劃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涵蓋大氣、地表 水(含水功能區和農田灌溉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溫室 氣體、噪聲、輻射等環境要素以及城市和鄉村的環境質量監測 網絡。2021 年前,各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生態環境監測規 劃綱要(2020-2035 年)》目標要求,完成轄區內監測網絡調 整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圍繞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增設顆粒物組分、揮發性有機物、有毒有害污染物、土壤和地下水風險地 塊等監測點位,提升環境污染溯源解析與風險監控能力。
(二)完善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建立央地共建、部門共享的多元合作機制,2025 年底前,聯合建立天地一體的國家生 態質量監測網絡,基本覆蓋全國典型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地、 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重點區域。各省根據生態保護 需求和主要地理單元,補充設置地方生態質量監測站點,組織 開展本地區生態質量監測。鼓勵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敏感 4 區域優先開展環境健康監測。
(三)統籌構建污染源監測網絡。推動污染源監測與排污 許可監管、監督執法聯動,加強固定源(含尾礦庫)、入河(海) 排污口、移動源和面源監測。強化高架源、涉 VOCs 排放、涉 工業窯爐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推動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群 建立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監測體系,鼓勵開展排污單位用能 監控與污染排放監測一體化試點,拓展污染源排放遙感監測。建立完善測管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生態環 境執法監測,探索實行監測人員持有執法證、執法人員持有現場監測上崗證,將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監測人員逐步納入生態 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提升監測與執法工作效率。鼓勵生態環境部門委托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監測機構配合開 展執法監測。
(四)推進全國監測數據聯網共享。2021 年前,地方省、 市、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并接入生 態環境部信息資源中心。依法推進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 公開與共享。建立國家-省-市三級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加強監測數據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實現各級各類監測數據有 效整合與互聯互通。鼓勵以安全可控為前提拓展數據匯交和使用范圍,推進跨領域監測監控信息共享共用。
四、嚴守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生命線”
(一)明確數據質量責任。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直接責任。排污單位及其負責人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用于環境管理和監督執法的監測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地方生態 環境部門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 數據弄虛作假的工作機制,建立并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
(二)加強數據質量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為主、外部質量 監督為輔的質量管理制度。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自動監測 運維機構通用要求,指導監測機構規范內部質量體系建設與運 行。推動建立分級管理、全國聯網的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實 現監測活動全流程可追溯。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 法,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強化質量監管能力。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