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04 10:04
來源:雅居樂集團法務部
作者:安曉輝
醫療廢物處置行業作為危險廢物處置領域中的一個細分,其不僅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行業的基因,也存在著與其他危險廢物處置的明顯差異。對于醫療廢物處置企業的特殊性,可以從三個維度進行把握:
1.醫療廢物處置屬于危險廢物處置的細分領域,具有典型的危險廢物處置行業印記;
2.醫療廢物處置領域屬于特許經營的范疇,具有明顯的行政監管印記;
3.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手續的完備性系其合規運營的必要前提。
在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盡調過程中,準確把握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的特點對于發現可能潛在的風險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筆者將結合本人的項目盡調經驗,對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盡調過程中應注意的特殊事項進行梳理,以供探討和交流。
一、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需要“雙重許可”
判斷醫療廢物處置項目是否具備必要的資質許可,應同時關注其是否已經取得特許經營權限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
醫療廢物處置行業作為一個特許經營行業,其行業特點要求項目建設運營應在一定地域內和一定期限內具有排他性和壟斷性,這是避免行業無序競爭的必要手段,而這種排他性需要建立在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基礎之上。這也是自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4年1月19日發布的《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環發[2004]16號)確定的基本原則。在項目盡調中應當取得醫療廢物處置企業與當地政府或授權部門簽署的特許經營協議,確認擬并購企業確系依法享有特許經營權的主體。
(1)對于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盡調中應關注如下問題:
① 是否存在特許經營協議系由政府主管部門簽署或者系由上級政府委托下級政府簽署,但簽約方未能提供當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問題;
② 是否存在特許經營協議系當地政府與擬并購企業股東簽署,特許經營權尚未轉移至擬并購企業名下的問題;
③ 是否存在擬并購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要取得當地政府或政府部門的書面同意的問題;
④ 是否存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的部分條款明顯對企業不利的情況,甚至根據實際履約情況,已經存在嚴重違約的問題。
(2)如特許經營協議存在上述問題,建議補正措施如下:
① 應要求簽約主體提供特許經營協議的授權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尤其是上級政府授權下級政府簽署的特許經營協議,因為此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特許范圍可能覆蓋上級政府下轄的其他區域,如不能取得上級政府的明確授權,則無法判斷下級政府是否存在越權許可的情形;
② 對于特許經營權尚在擬并購企業股東名下的情況,需要取得政府方與股東方簽署補充協議(或者簽署包括擬并購企業在內的三方協議),明確擬并購企業系為履行特許經營協議設立的項目公司,特許經營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均由項目公司享有;
③ 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要求特許經營權或因之設立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等需政府方同意,則取得相關同意轉讓文件應作為交易前提;
④ 如盡調中發現擬并購企業或政府方已經存在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情形,但協議各方并卻未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的情況,導致違約狀態一直延續或相關責任后續存在被追究的風險的,建議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對既有責任進行豁免確認。
(3)筆者在項目盡調中發現,還存在部分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并未與當地政府簽署正式的特許經營協議,而是通過招商引資等協議對項目建設及運營權限進行了約定,對于此類協議則需要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進行把握,即協議內容應當能夠明確體現授予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且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可以排他性的經營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的相關約定。而且,建議通過簽署正式的特許經營協議進行補正。因為作為一個為處置醫療廢物建設的特殊項目,如不能切實鎖定實質性的特許經營地位,則對于醫療廢物處置企業的運營而言,將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醫療廢物處置項目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醫療廢物處置作為危險廢物處置領域的細分,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之規定,項目公司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相較于其他類型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于醫療廢物處置企業的取證條件和證照核發均進行了特殊規定,各地對于醫療廢物處置企業頒發的許可證在制式上也與一般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存在差異: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查中,應關注是否存在如下問題:
① 是否存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主體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現有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② 是否存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準的醫療廢物處置范圍無法覆蓋企業實際處置范圍的問題;
③ 是否存在企業持有的危險廢物許可證僅為臨時證(一年有效期)而非長期證(五年有效期)的問題;
(2)核查上述問題基本可以按照如下方法進行:
① 關于證照核發主體是否存在違規問題:首先,可與當地環保部門公布的已經取得危險廢物許可證的企業名錄進行核對,在冊企業一般無問題;其次,許可證核發機關如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則需要檢索當地是否存在根據簡政放權政策下放審批權限的文件,以確認是否是由調整后的審批機關審批發證;
②在明確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實際處置種類的基礎上,對照許可證書核查核準處置范圍是否可以覆蓋企業處置的廢物范圍,以免存在超越資質經營的情況;
③對于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期的臨時證,則需要提示后續辦證風險,并在協議中進行相關權責安排。
二、關注成熟運營的醫療廢物處置企業的“兩項檢測”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作為危險廢物處置項目,如其運營過程中存在不合規,導致危險廢物成分滲漏堆積(例如飛灰存放不當等),對于項目用地及地下水資源可能構成難以修復的污染,運營時間越長的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其項目用地涉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風險也就越大,故在對一個成熟運營的醫療廢物處置項目進行盡調時,應提示將完成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情況進行檢測作為交易前提,如檢測發現地下水和土壤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標的情況,則應充分提示相關的交易風險,并對因此產生的修復責任進行劃分和約定。
編輯:陳偉浩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