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03 13:27
來源:財政部
18.4.2 甲方根據第18.1.1款第(1)、(2)項約定進行的介入,乙方應承擔因甲方介入所引發的所有費用,該費用甲方有權從服務費中扣減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間的運營收入應歸乙方所有,但是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僅就不受乙方違約影響部分支付服務費。
18.4.3甲方應在停止介入后日內將介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明細交予乙方。
第19條 保險
19.1 應投保險種
乙方在充分評估項目投資和運營風險后,應根據中國的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購買項目合作期限內的保險險種。在合理的商業條件下,乙方應遵照可保風險均應投保的原則進行投保,并應將保險合同復印件交甲方備案。
乙方為本項目投保的險種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
□財產險(設備、設施及附屬建筑物);
□第三者責任險;
□其他
19.2 乙方的投保義務
19.2.1 乙方應按照第19.1款約定的各項險種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不應少于項目設施的全部重置價值。
19.2.2 在合作期內,乙方應自費購買上述約定的保險,并始終使保險單保持有效。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險種和數額不得隨意變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為,而無法投保某種特別險種,不視為乙方違約。
19.2.3 在法律許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務范圍內,乙方有權在和保險公司之間簽署的保險合同中,將融資方列為第一受益人,同時將甲方列為本項目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19.2.4 保險單的附加條款中必須規定:未提前___日書面通知甲方,保險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對保險單作重大變更。
19.2.5 乙方應責成保險人向甲方提供保險證明書以證實其已獲得上述所列保險單及附加條款。如果乙方未購買或維持上述保險始終有效,則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從對乙方應付服務費中扣除其應付的保險金,或者直接扣除/提取履約擔保相應金額。
19.2.6 乙方應向甲方及時通報保險人的報告通知(如危險整改通知)并提交相應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時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險單失效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20條 再融資
20.1再融資
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通過股權、債權、項目收益證券化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20.2再融資的條件
乙方進行再融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20.2.1為本項目融資之目的,且所融資資金用于本項目;
20.2.2應增加項目收益或者降低項目成本且不影響項目的實施及甲方的權益;
20.2.3簽署再融資協議前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20.3其他約定
雙方關于再融資的其他約定:
第21條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使該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該方應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可抗力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電、干旱、火災、地震、火山爆發、山崩、滑坡、水災、暴風雨、海嘯、臺風或龍卷風;
(2)流行病、饑荒或疫情;
(3)戰爭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禁運、暴亂或民眾騷亂、恐怖行為、軍事演習或政變;
(4)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輻射;
(5)其他:
21.2通知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知道不可抗力后日___內書面通知另一方,詳細描述不可抗力的發生情況和可能導致的后果,并根據對方要求提供證明。
21.3損失承擔原則
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對其造成的費用損失。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建設期或運營期,則乙方有權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申請延長相應期間的建設期或運營期。
21.4減少損失的責任與補救義務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應協商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各方造成的損失。聲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1.5不可抗力情形下項目設施的運維義務
發生不可抗力時,乙方仍應盡最大努力保證垃圾處理服務和項目設施運營維護服務的持續。
21.6 不可抗力結束后的繼續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合同尚具備繼續履行條件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并就風險責任分擔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已不具備繼續履行條件的,雙方可依約終止本合同。
第22條 政府行為
22.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對本項目實行國有化、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乙方予以全力配合。
22.2乙方應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機構依據適用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在緊急情況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義務,但是征收或征用的范圍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
22.3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有權按照適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項目設施暫代乙方運營維護項目設施。
22.4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由于征收或征用而導致的乙方損失,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24.1款約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導致合同終止的,按照本合同第25.9款約定的終止補償確定。
22.5本合同生效日后,發生政府行為導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25.3款的約定處理。
第23條 法律變更
23.1法律變更導致的補償
23.1.1法律變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在項目合作期內的任何連續年期間,由于一項或多項法律變更使乙方對項目的資本投資累計增加數額等于或超過,或在項目合作期內的任何一年期間,一項或多項法律變更造成乙方經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運營成本、稅負等)的累計增加數額等于或超過,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對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變更而得到補償,則本合同第23.1.3款取得補償的權利規定可適用。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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