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0 11:46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①常規項目:《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基本項目39項指標。
②特征項目:生物毒性、余氯。
3.監測頻次
現有30個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月監測1次。同時根據防控需求調整監測頻次,如發現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有異常,應及時增加監測頻次。
4.監測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常規監測項目監測方法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4、表5、表6所列方法執行。
地下水水源地常規監測項目監測方法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附錄B所列方法執行。
生物毒性監測方法參照《水質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GB/T15441-1995)、《污水生物毒性監測技術規程 發光細菌急性毒性測試-費歇爾弧菌法(試行)》、《<水質中生物毒性的檢測 發光細菌法> (QHJ-03-513-2016)作業指導書》執行。
余氯監測方法參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消毒劑指標》(GB/T5750.11-2006)中N,N-二乙基對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執行。
三、評價標準
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結果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修改單;地表水自動監測結果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相關限值進行評價;地表水型飲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中Ⅲ類限值和表2、表3相關限值進行評價;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中Ⅲ類限值進行評價。生物毒性參考《污水生物毒性監測技術規程 發光細菌急性毒性測試-費歇爾弧菌法(試行)》進行評價。正常情況下飲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發光抑制率應該小于20%,余氯未檢出。
四、工作方式
按照屬地化原則,市(縣、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省控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水水質監督性監測。轄區國控環境空氣自動站/地表水水質自動站由國家委托第三方負責運維,各市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國控地表水水質采測分離按國家相關要求委托第三方負責地表水水質采樣,各市縣做好協助配合及保障工作。
五、應急監測信息報送和發布
(一)各市(縣、區)生態環境局匯總本轄區內應急監測數據,編寫環境應急監測信息(參考附2),內容包括工作開展情況、監測結果和總體評價,報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急監測室(郵箱:hnszyjjcs207@163.com)。
(二)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匯總各市(縣、區)環境應急監測信息(參考附3),同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及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三)各市(縣、區)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向社會化公眾發布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省生態環境廳適時發布全省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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