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0 09:33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徐冰冰
在加強城市居民小區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物業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粘貼宣傳標語、科普知識宣傳畫等多種形式,加強新型冠狀病毒預防知識宣傳,提升業主自我防控和保護能力,并加強物業企業對小區住宅樓內電梯、門廳等公共區域的衛生保潔和消毒殺菌工作。
《通知》指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供水安全保障,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督促城鎮供水運營管理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加強供水管理,落實防疫措施,確保水質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還需加強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督促施工企業認真落實工地環境衛生整治制度,改善建筑工人居住條件,定期做好消毒殺菌工作。
福建省
福建省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企業運行管理規程》
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原則上由各地市現有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優先收運和處置。醫療廢物處置企業應嚴格按照環辦固體函〔2020〕46號的要求以及國家現行標準和技術規范做好處置工作。
當各地市現有醫療廢物處置企業處理能力無法滿足處置需求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時,市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可確定本地市備選應急處置企業。備選應急處置企業選擇順序依次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企業、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企業等。因極端特殊原因需考慮縣域內就近處置時,可啟動當地殯儀館火化爐、病死豬焚燒爐和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企業應劃定專門區域用于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接收、貯存和處置,并參照HJ/T177《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執行。醫療廢物處理量(除化學性廢物以外)按照焚燒爐性能、配伍方案科學確定,并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應嚴格按照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9.1款規定執行。醫療廢物處理量(除化學性廢物以外)不得超過危險廢物協同處置能力的5%。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企業應劃定專門區域用于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接收、貯存和處置,并參照HJ/T177《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執行。醫療廢物處理量(除化學性廢物以外)不得超過生活垃圾焚燒能力的5%。
湖南省
湖南省印發《關于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廢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緊急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確診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口罩,納入感染性醫療廢物管理,要使用雙層專用包裝物密封包裝,密封后禁止打開;有損傷性的醫療廢物在包裝前須裝入利器盒;各容器(周轉箱、利器盒、包裝袋)盛裝醫療廢物不得超過3/4,嚴禁將包裝袋和醫療廢物裸露箱外。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要使用固定專用運送工具,確保醫療機構儲存的醫療廢物24小時內得到及時、規范轉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醫療廢物,在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臺賬,保障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廢水達標排放,嚴禁超標排污和偷排偷放。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開展污水取樣和監測,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間城鄉居民丟棄的口罩等防護器材、有發熱等疑似癥狀居民家庭產生的生活垃圾,要作為特殊有害垃圾進行規范管理。各地要在居民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增設或改設廢棄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點收集桶,由住建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實行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并在銜接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后,統一交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專門處置。
疫情防控期間,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對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實行日調度、日報告制度。各市州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對醫療廢物廢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醫療廢物轉運不及時或處置不到位等問題影響疫情防控甚至引發環境事件的,依法從嚴查處,并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陜西省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監測方案
(一)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疫情防控期間,以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為主。重點加強現有國控、省控環境空氣及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運維保障,確保各站點正常運行。在不影響疫情防控要求和保障自身安全情況下,原則上按照正常頻次和監測項目開展地表水手工例行監測,并做好質控工作。重點關注已出現疫情地市的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特別是城市污水處理廠下游地表水質量狀況。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開展監督監測或核實,并及時上報。
(二)飲用水水源地監測
根據本市(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防控工作需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監測。具備條件的地市,在常規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項疫情防控特征指標的監測。不具備監測條件的要積極開展擴項準備,盡快取得相應資質。
青海省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水環境保護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強化飲用水源地環境監管,加大對各類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加強疫情防控期外來污染物控制,尤其是防止公眾一次性防護用品、消毒類藥品進入水源地;加快推進鄉鎮飲用水源地和“千噸萬人”水源地的“劃、立、治”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物資配置;嚴密監測監控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狀況,對水質波動的水源地,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頻次和點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加強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監管,督促指導各醫療機構,特別是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切實加強對醫療污水消毒和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管;督促做好醫療污水處理站污泥與醫療廢物的統一收集、規范貯存和安全處置,防止病毒通過醫療污水和污泥傳播擴散。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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