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19 14:53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5。落實接收、轉運、處置各環節主體責任。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轉運——處置”的銜接和協作。接收、轉運、處置單位按照規定填寫、傳遞船舶水污染物轉移單證,按職責確保全過程不發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類納入當地城市固體廢物處理系統處置,有條件的地區依法推進港口作業區和城鎮排水管網的連接。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應按規定分類處理,鼓勵預處理后轉運處置。含油污水在預處理前不得跨設區的市轉移上岸。加強企業間銜接和協同,接收單位負責聯系轉運單位將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轉運至處置單位處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對無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業可暫停裝卸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對港口企業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
(三)嚴格履行部門監管責任。
6。強化源頭管理。船檢機構依法開展船舶檢驗,發現不符合檢驗法規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檢證書,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加強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防污染設施設備未配備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報發證船檢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罰;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督促港航企業加快設施建設改造,對超過強制報廢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檢驗證書的船舶,不得核發船舶營運證書或通過年度審核。生態環境部門對未按規定履行環保驗收的碼頭,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生態環境部門、環衛、城鎮排水等部門按照交辦海〔2019〕15號文件要求,根據職責對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預處理產物在岸上轉移處置實施分類管理,推動提升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能力。(9省2市及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落實)
7。強化監管執法。海事管理機構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隨意丟棄、船舶非法洗艙等違法行為為重點加強監管,提升現場監管頻次,提高中央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聯動執法水平,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等措施;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每月對社會公布違法排污行為查處情況。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港口企業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責任的,要立即責令改正,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生態環境、環衛、城鎮排水等部門根據職責對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港口環保違法行為加強監管。(9省2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落實)
8。強化聯合監管和信息聯通。落實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開展聯合監管行動。積極推進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電子化,2020年6月底前建立覆蓋長江干線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蓋長江經濟帶所有港口。(交通運輸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9省2市人民政府具體落實)
(四)開展突出問題整改。
9。建設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處置裝置。新建船舶嚴格執行標準規范要求。400總噸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處置裝置實現達標排放,或船上收集儲存交岸處理;不滿足現行規范和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的400總噸及以上船舶,東部省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中西部省份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400總噸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方式。研究完善400總噸及以上船舶停泊錨泊期間、400總噸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加大地方政府支持引導,推進新檢驗規則生效前建造的100總噸至400總噸(不含400總噸)船舶加裝生活污水收集或處理裝置。(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牽頭,9省2市及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10。加快港口、碼頭、裝卸點接收設施建設并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納入“十三五”規劃布局的水上洗艙站2019年底前開工,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接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其他船舶污染物的設施,東部省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長江干線港口建設任務,2020年6月底前支流水域完成建設任務;中西部省份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長江干線港口建設任務,2020年底前完成支流水域建設任務。(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指導)
11。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環保設施。以雨污水、生產廢水等為重點全面排查整改現有碼頭環保設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指導)
12。 著力提高岸電設施使用率。組織港口企業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航運企業船舶受電設施改造,落實岸電使用要求,開展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估,顯著提高沿江主要港口五類專業化碼頭岸電設施使用率。(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指導)
13。加快推動船舶LNG加注站立項、建設和運營。2020年9月底前長江干線重慶及以下各省市至少開工建設1座加注站,在一年內投入運營,加快形成長江干線加注能力。(長江干線5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4。以法規標準制修訂為重點完善污染防治制度。2019年12月底前制修訂出臺內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設施設計指南和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年6月底前,出臺400總噸以下船舶水污染物防治具體辦法,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交通運輸部負責)
15。優化收費模式。分類合理制定收費機制。對船方實行免費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費用由港口企業、接收單位等承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港口企業、接收單位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促進形成市場化為主、政府支持為輔的經濟可靠高效的運行模式。岸電服務可實行地方政府指導價收費。(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指導)
16。加大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加強對油水分離、生活污水處理、船舶排放在線監測等技術的研發,促進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和集成,降低運營成本,提升處置效率。(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