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9 11:21
來源:甘肅自然資源廳
(二)擇優引入社會資本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據法定程序擇優引入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對投資主體相關信息進行核實,通過簽訂合同(協議)明確約定投資主體權責,確保項目規范實施。
(三)加強項目實施監管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健全制度強化項目實施監管。項目實施中存在不科學、不規范或有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苗頭,要及時整改或叫停項目實施。要指導社會資本投資主體選擇相關專業機構承擔生態修復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勘測等工作,并嚴格按照審批的規劃設計和相關技術規范、行業標準組織工程實施,保證工程質量。具有規劃設計、施工和勘測資質的社會投資主體可自行承擔相關工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應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共同選擇相關專業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自主投資的項目,可對工程施工的準入資質不做要求,但必須要按項目實施程序、施工工藝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要代為開展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報告編制、竣工測量、工程監理等工作。市級自然資源局要對本轄區內立項實施的社會資本投資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及時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省自然資源廳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管。
(四)嚴格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要開展工程復核、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土地重估等工作。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和涉及政府獎補的項目組織財務審計。市、縣自然資源部門組織本級立項項目的竣工驗收。有新增耕地和建設用地節余指標的項目驗收合格后,由省自然資源廳進行新增耕地和建設用地節余指標確認。
(五)開展績效及信用評價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應建立對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項目的績效評價體系,開展社會投資主體信用評價(合同履行、從業行為、服務態度、工程質量)和項目效益評價(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評價結果可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土地整治項目信用等級評價和政府確定社會投資主體收益的依據,并要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各相關方。需由政府出資的項目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五、優化政策措施
(一)項目區內廢棄或低效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允許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將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相關用途最長年限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地經營權,并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出租)合同。
(二)項目區內廢棄或低效利用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資修復,也可吸引其他社會資本參與修復;修復后的土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出租、出讓用于發展相關產業;其他社會資本參與修復的,要在出租、出讓合同中明確相關生態修復責任。
(三)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將歷史遺留或自然損毀土地修復后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產業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對于依法出讓的土地,可通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在兩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首次不得低于50%。
(四) 利用修復后的土地建設非營利性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建設用地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生態修復項目區內土地發展旅游、養老服務產業,屬于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以及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六)修復后的土地作為農用地的,在取得政府授權后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簽訂相關承包經營權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土地修復為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應按長久不變的原則確定30年承包期。
(七)修復后作為生態用地的,嚴格按照生態用地管理。符合國家規定的特許經營項目范圍和要求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可與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協議開展符合國家法規政策允許的經營活動。
(八)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實施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可以獲得項目或實施區域內具有特色宣傳價值的單項工程的冠名權。
(九) 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而產生的土石料,投資主體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項目工程建設,確有剩余的,可由縣級政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組織對外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
(十)持證礦山企業按照“邊開采、邊治理”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將本企業廢棄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規模和新增耕地指標優先滿足該企業新采礦活動的指標需求,節余指標可跨區域流轉。
(十一)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用于國家支持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十二)社會資本投資的生態修復項目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投資主體的需求后,節余指標可進行跨區域交易,符合國家統籌要求的,申請國家統籌,指標交易的凈收益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50%)獎補投資方。
(十三)農用地損毀后確實無法修復為原用途的,經省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核實,并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和依法依規處理土地權利人和損毀主體權利義務,報自然資源部核定后,可變更為其他類型農用地(二級地類)或未利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按規定進行調整補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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