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3 10:28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自做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八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部門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變更決定的,換發排污許可證或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變更內容并加蓋印章,同時在信息平臺上公告。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核發部門提出申請。核發部門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向排污單位換發加蓋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同時在信息平臺上公告。
第二十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第三章 排污登記
第二十一條 對排污許可重點和簡化管理以外且在工業建筑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具體范圍由國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排污登記是排污許可制度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投產運營前、已投產排污單位應在國家規定時間前完成登記。
第二十三條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得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不得涉及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工藝裝備及產品,已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第二十四條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信息平臺上填寫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主要產品及產能、排污口位置、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暫不滿足登記管理條件的排污單位,還應明確存在的問題和承諾整改的內容、期限。排污單位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排污單位在信息平臺提交排污登記表,自行打印并保存已自動生成登記編號的排污登記表及登記回執。
第二十六條 排污登記信息如有變化,排污單位應及時在信息平臺進行信息變更。排污登記自登記編號生成之日起,長期有效。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登記信息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排污許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實行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履行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承諾,遵守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按照環境管理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條 實行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與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相符,不得擅自變更。
實行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規定的儀器設備,開展自行監測,及時公開監測信息,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 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自行監測指南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發現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時,應當及時進行檢查、修復、記錄和匯報。
第三十一條 實行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臺賬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條 實行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信息平臺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同時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生產信息、遵守法律法規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及達標判定分析、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信息公開情況、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等。排污單位對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或監測手段,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主動出示排污許可證或登記表,如實反映情況,并按要求提供自行監測結果、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查看區域懸掛,以便公眾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督促指導,設區市及受委托的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按照“雙隨機”要求,加強轄區內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監督檢查。對重點、簡化管理排污單位,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濃度、許可量、在線監測,以及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整改落實等情況,對登記管理單位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排污單位年度檢查比例,重點管理不低于10%,簡化管理不低于5%,登記管理不低于1%。監督管理和執法信息應予以公開。
第三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對重點和簡化管理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開展監督檢查。采取網絡檢查方式核查自行監測方案和監測信息公開的規范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等,核查比例不低于1%。采取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已發證重點管理排污單位在線監測運營單位運營能力和第三方檢測單位的檢測情況,檢查比例不低于1%,嚴厲打擊自行監測和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自行監測監管信息應予以公開。
第三十八條 核發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在信息平臺上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依法終止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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