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22 13:19
來源:大岳咨詢
作者:張國賢
由上文看出,在垃圾分類投放的工作中,政府部門和居民是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者,而政府部門又同時充當了監督方,居民是主要被監督方,監管考核的內容和方式簡單粗暴,垃圾混合投放的要進行罰款。垃圾分類的運營管理真的就只能以這種形式么?是否可以考慮將垃圾分類投放分步實施,在居民初步分類的基礎上,由負責與居民投放環節銜接的社會資本進行細分呢?如果地方政府通過PPP模式與社會資本合作,由社會資本方負責垃圾分類工作的全面實施和各環節的銜接,政府主要對垃圾分類的效果進行考核,居民既是垃圾分類的直接參與者又是垃圾分類效果的監督者,那么居民參與的積極性是否會大幅提升呢?
以上是筆者關于垃圾分類的一些思考,采用PPP模式不一定能立刻解決垃圾分類所面臨的所有問題,但是由于全面實施垃圾分類所帶來的問題:例如原有規劃需要調整,尚在執行的垃圾收運和存量項目的合同需要變更,產業鏈收益分化等等確是客觀存在的。具有良好的績效考核機制以及將付費與考核結果嚴格掛鉤的PPP模式,無疑是值得各地方政府和有志于垃圾處理事業的社會資本認真思考和研究的。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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