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6 13:50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全文如下:
關于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及說明,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北京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j.beijing.gov.cn/bjsf/index/index.html)在首頁的“北京市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版塊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
(二)登陸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在首頁中“政民互動”版塊中查看草案及草案說明。
附件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附件2:關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
二、在第五條增加四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查處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將第二款修改為第六款:“上述部門和本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園林綠化、公安、文化旅游、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在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四、在第二十四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五、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
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采取措施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提倡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經營單位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應當設置醒目標識。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不剩餐。”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并應當設置醒目標識。”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刪去第四款。
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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