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20 10:51
來源:生態環境部
認定垃圾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違法行為屬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逃避監管】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從重處罰,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停產整治:
(一)謊報本規定第十二條豁免情形的;
(二)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刑事處罰】垃圾焚燒廠存在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豁免情形】垃圾焚燒廠存在以下情形,并及時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可以豁免。標記規則見附。
(一)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符合附中焚燒系統工況標記數據系列工藝特征要求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于150mg/m3的時段,每年1 月1 日起每臺焚燒爐累計共有60 小時;
(二)標記為“烘爐”“停爐降溫”“停運”且符合附中焚燒系統工況標記數據系列工藝特征要求的時段,每年1 月1 日起每臺焚燒爐累計“烘爐”“停爐降溫”共有700 小時;
(三)標記為“CEMS 維護”的時段,每臺焚燒爐每季度累計不超過20 小時;
(四)標記為“爐溫異常”的時段,因冰雪天氣影響等不可抗力造成被焚燒垃圾熱值異常偏低,導致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低于850℃,但提前采取了針對性的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的。
第十三條【聯合懲戒】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有關規定,限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依據本規定判定為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部門商請發改、能源、財政等部門對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進行核減。具體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附則】垃圾焚燒廠應積極落實對自身排污狀況開展監測的法律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 年*月*日起施行。
垃圾焚燒廠焚燒系統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數據標記規則
由垃圾焚燒廠對其焚燒系統及自動監控系統實時運行情況的上傳數據進行標記。垃圾焚燒廠負數據標記的主體責任。
一、數據標記內容
(一)一般情況下,默認焚燒系統和自動監控系統均正常運行。
(二)數據標記。由垃圾焚燒廠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以下簡稱企業端)進行操作,包括焚燒系統工況標記和自動監測異常標記。
焚燒系統工況標記包括:烘爐,啟爐,停爐,停爐降溫,停運,故障(包括焚燒爐、余熱鍋爐、脫酸裝置、脫硝裝置、活性炭噴射裝置和除塵裝置的故障,燜爐壓火和檢修等)和事故;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包括:CEMS 維護(包括校準、故障和檢修等)、爐溫異常(包括不可抗因素導致的爐溫不達標,以及測點熱電偶故障導致的數據缺失)和通訊中斷。
(三)垃圾焚燒廠可根據生產計劃和運行狀況,將焚燒系統工況提前錄入企業端,企業端將自動根據錄入信息進行工況標記及相應時段的異常數據標記。
當焚燒系統工況出現異常或自動監測數據出現聯網異常、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過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時,垃圾焚燒廠應當在1 小時內進行數據標記。
未對超標異常的自動監測數據作出標記的,由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電子督辦平臺向垃圾焚燒廠發出電子督辦單,并抄送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垃圾焚燒廠在接到電子督辦單后,應當及時核實、排除故障,并在6 小時內按操作提示如實填報完成數據標記。
二、焚燒系統工況標記數據序列工藝特征要求
焚燒系統工況標記數據序列應呈現“停爐—停爐降溫—(停運)—烘爐—啟爐”或“故障或事故(—停爐—停爐降溫—停運—烘爐—啟爐)”的波動。
(一)標記為“烘爐”的數據序列,溫度應從小于400℃遞增至不小于850℃且不得投入垃圾,常規情況下不應超過12 小時,爐內耐火材料修復或改造后烘爐不應超過168 小時;
(二)標記為“啟爐”的數據序列,溫度指標不應小于850℃,序列長度不應超過4 小時;
(三)標記為“停爐”的數據序列,溫度指標不應小于850℃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盡;
(四)標記為“停爐降溫”的數據序列,溫度指標應從不小于850℃遞減至小于300℃;
(五)標記為“故障”或“事故”的數據序列,長度不應超過4 小時;
(六)標記為“停運”的數據序列,煙氣含氧量不應比該地區空氣含氧量低2 個百分點以上;
(七)除焚燒爐“停運”外,煙氣凈化系統應保持正常運行;
(八)標記為“爐溫異常”的數據序列,應提供證明材料,表明垃圾焚燒廠按照工藝或者技術條件已采取了延長發酵時間等預處理、啟動助燃系統、加大活性炭噴入量等針對性有效措施控制二噁英排放。屬不可抗因素導致爐溫不達標的,應與當地實際氣象條件等不可抗因素相符。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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