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20 10:51
來源:生態環境部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用于環境管理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用于環境管理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達標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我部組織編制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用于環境管理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參照反饋意見建議格式(見附件2)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4月19日。
聯系人:執法局史力爭、牛光甲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電話:(010)66556464、66556944
傳真:(010)66556986
郵箱:niu.guangjia@mee.gov.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3月16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用于環境管理的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達標排放,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使用,依法查處超標違法排污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所有建成、正式投運并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垃圾焚燒廠。
第三條【主體責任】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四條【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發現垃圾焚燒廠在1 個自然日內,任一排放口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 項或1 項以上自動監測日均值超過表1 或地方標準規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
同一垃圾焚燒廠在1 個自然日內,數個排放口出現上述情形的,以數個違法行為論。
污染物自動監測日均值的計算執行《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量值溯源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控制。
第五條【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垃圾焚燒廠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不低于850℃。否則,可以認定為垃圾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
第六條【數據缺失】垃圾焚燒廠應當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設備因維護出現數據缺失的,應當1 小時內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標記。本規定第十二條“CEMS(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豁免情形范圍外的數據缺失均可以認定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第七條【取證要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提取現場自動監測數據,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應當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者攝像,或采取其他方式記錄執法過程。
經現場核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屬實的,執法人員應當當場下達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F場調查取證材料分為必要證據和可收集證據。
必要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調查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三)依法提取的熱電偶測量均值數據、自動監測日均值超標數據或數據缺失情況。
執法人員從現場自動監測設備提取的數據,應當由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可收集證據包括:
(一)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文件、比對監測報告、自動監測設備當時的運行參數記錄和現場核查報告;
(二)垃圾焚燒廠超標或數據缺失時段,或者熱電偶測量均值低于850℃時段的生產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等;
(三)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上,該垃圾焚燒廠超標排放、數據缺失以及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低于850℃的報告記錄,以及相應時段的照片或錄像。
第八條【監督性監測】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時,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即時采集1 個樣品,其監測結果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部門監測結果為準,作為判斷污染物是否達標、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
第九條【處罰】根據現場核查情況,認定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屬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1 個自然月內,任一排放口對應的焚燒爐被判定為超標天數累計5 天以上,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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