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18 14:50
來源:交通運輸部
裝載液體危險化學品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經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經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檢驗機構應當對每臺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應當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唯一性編碼,并在罐體上安裝的永久性金屬銘牌上予以標注。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為常壓罐式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查驗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合格證書;在為承壓罐式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查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條 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使用人應當向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經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3年。檢驗機構對每臺定期檢驗合格的罐體簽發定期檢驗報告,檢驗信息應當標注在罐體上。
第四十一條 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備罐體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實施,并通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的維修、改造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或者定期檢驗報告,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銘牌及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國際公約和規則的要求。
第七章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與通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第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應當靠右側車道行駛,且行駛速度不高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不高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時速低于上述規定時速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第四十七條 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所有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指定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劃定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設置明顯的標志并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
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0時至6時通過高速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
遇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警衛、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條長期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并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第五十一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提供停車服務。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現場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負責對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監督危險廢物經營及處置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要求管理危險廢物。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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