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18 14:08
來源:深圳市政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活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鼓勵和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適當表揚或獎勵,對違規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通報、曝光。
第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制度,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二)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本規定和分類投放要求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宣傳、指導,對不符合本規定和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予以勸告、制止;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及時清理、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按照規定移交生活垃圾運輸或者處理單位;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按時向街道辦事處報送。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符合規范,原則上應當保持顏色、標識統一,清晰醒目,易于識別。
廢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收集容器分為獨立收集式和合并收集式。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等收集容器采用藍色標識;
(二)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綠色標識;
(三)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紅色標識;
(四)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標識。
第十二條 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要求擺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置生活垃圾投放點:
(一)根據小區規模確定收集容器數量,集中擺放廢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廚余、有害以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廢舊織物收集容器可以單獨擺放;
(二)結合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廢棄家具、家電和年花年桔投放點。
居住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擺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區、辦公區擺放廢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有害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場所結合區域特點合理擺放廢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堂等活動的場所還應當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還應當設置果蔬垃圾收集容器,綠化、園林管理單位還應當設置綠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廚余垃圾的,在投放時應當拆袋,并將收納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廚垃圾投放前應當進行渣水分離處理,并全量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收運處理,未經特許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三)廢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家電及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應當投入相應的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四)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果蔬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五)綠化、園林管理單位產生的綠化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六)有害垃圾應當根據收集容器的提示按照類型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條件,科學合理規劃、建設和配置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方便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通過特許經營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證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及時分類收運和處理。
生活垃圾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運輸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規定,亂扔生活垃圾或者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被罰款的個人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或者宣傳服務活動抵扣罰款;參加培訓或者宣傳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完成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處罰,并將該不誠信行為告知征信機構。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投放點或者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潔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宣傳、指導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及時清理或者未分類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移交生活垃圾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或者未如實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或者未按時向街道辦事處報送臺賬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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