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11 13:34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或單獨依據職責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通過統計調查、投訴處理、審核年度報告、核查資質認定信息以及審核原始記錄、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鑒定評估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管。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第三方機構的信用評價與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實行動態評價并公開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組織、服務作用,引導全省第三方機構積極加入協會。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服務標準等自律規范,倡導第三方機構簽訂服務質量承諾,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能力評估、業務培訓、業務比武、年度業績報告抽查等活動,促進服務水平提升,強化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有關規定要求的,可以通過信函、“12369”環境保護舉報熱線、“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等渠道進行舉報、投訴。舉報、投訴活動納入有獎舉報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集中培訓、信息公開等途徑定期向第三方機構宣講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規范,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促進第三方機構提升能力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的調查研究,每年征集、遴選并發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推動形成正面引導、示范引領的良好效果。
第二十四條 對管理規范、信用記錄良好、服務質量較高、投訴舉報較少的第三方機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扶持、綠色金融信貸、評先評優推薦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第三方機構信息公開制度,開發建設第三方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依法公開第三方機構的基本信息及在本省開展服務的相關信息,并將信息提供給江蘇政府采購平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運維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存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所列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被投訴舉報多、經營活動異常、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存在高風險的第三方機構發布預警信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虛假檢測監測數據和結果、虛假評估鑒定結論的;或由于管理失職等人為可控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信用應當評價為嚴重失信,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機構失信行為信息記入環保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信用記錄,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懲戒的信用聯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查實,或經由信訪舉報查證屬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采取的治理技術不成熟、不可靠、不穩定的,委托方委托治理的環境污染問題出現反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此第三方治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在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財政性資金和項目安排、綠色信貸服務等方面建議相關部門予以限制。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第三方機構對黨政領導干部不當干預第三方服務行為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治理機構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在有關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提供環境科技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依照省科研誠信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建立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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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六答解讀《江蘇省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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