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11 13:34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近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正式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于2019年1月7日起施行。
江蘇省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發〔2018〕4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通過合同形式提供環境影響評價、調查、規劃、區劃、各類與生態環保相關的檢測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維護、各類與生態環保相關的評估鑒定、環境污染治理等服務,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對上述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資格資質,嚴格按照資格資質許可的從業范圍、從業類型、從業內容、從業等級開展服務。禁止不按許可規定提供服務。禁止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許可的使用。
第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業務規范,科學、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服務。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提供環境污染治理服務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任務導向,選擇最佳可行、成熟可靠的節能減排和綠色治理技術,治理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第七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文本參考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第八條 委托方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有關第三方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第九條 按照“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要求,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審核管理制度,對所出具的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社會化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建立覆蓋方案制定、布點與采樣、現場測試、樣品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與傳輸、綜合評價、報告編制與審核簽發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與委托方協商一致,可以與其他機構以合作或分包的方式開展服務,合作或分包的具體內容、各方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當在環境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分包方應當依法履行分包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就服務質量向第三方機構負責,第三方機構對分包方的服務質量向委托方負責。
未經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機構不得擅自將服務分包、轉包給其他機構,或者擅自與其他機構以合作的方式開展服務。
第十一條 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認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方發現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并配合查處。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主動接受、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抽查核查、信用評價、日??己说缺O督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在檢查中弄虛作假。
第三方機構應在網絡平臺及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開機構基本情況、資質能力、信用信息和業務信息,包括受表彰和受處罰信息、服務標準、服務期限、服務質量、違約責任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環保服務不受任何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干擾影響。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方式干預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以書面、視頻等形式如實記錄干預信息,并及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移送有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定或推薦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由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組織的生態環境方面的各類評審。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監管部門之外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環境數據和信息。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全省與第三方機構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技術要求,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查核查、考核評價等方式對第三方機構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向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或備案。
第十七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將其違法違規、守信和失信等信息及時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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