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7 10:08
來源:國務院
推進人財物等資源向基層下沉,增強市縣級執法力量,配齊配強執法隊伍,強化屬地執法。鄉鎮(街道)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開發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根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需要,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鼓勵市級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 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四)優化職能配置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主要職能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開展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實施行政執法。自然資源、林業草原、水利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生態保護和修復,應當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積極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在日常監督管理中,行業管理部門發現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由其依法立案查處
(五)明確執法層級
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減少執法層級,合理劃分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執法職責。省、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主要負責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已設立的執法隊伍要進行有效整合、統籌安排,現有事業性質執法隊伍逐步清理消化。法律法規明 確要求由省級承擔的執法職責,可結合部門“三定”規定明確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內設機構承擔。個別業務管理有特殊性的領域,如確有必要,由省、自治區按程序另行報批。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按程序調用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人員力量。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省級執法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加強對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稽查考核。監督指導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制定執法標準規范,開展執法稽查和培訓。
組織開展交叉執法、異地執法,協調處理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和跨行政區生態環境問題。直轄市的行政執法層級配置,由直轄市黨委按照減少多層多頭重復執法改革要求,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執法事項主要由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承擔,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還應承擔所轄區域內執法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考核評價等職能。按照設區的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的要求,副省級城市、省轄市整合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原則上組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對于有特殊執法需要的區或偏遠的區,可設置派出機構。
(六)加強隊伍建設
嚴把人員進口關,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 規范要求的人員劃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禁擠占、挪用本應用于公益服務的事業編制。全面清理規范臨時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干部職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斷崖式的精簡分流人員。現有公益類事業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統籌用于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用編需求。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推進執法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鼓勵探索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涉及的不同性質編制使用置換等問題,目前保持現狀,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意見后逐步加以規范。
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實行立功表彰獎勵機制。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的領導,加強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健全教育培訓機制,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按照機構規范化、裝備現代化、隊伍專業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進執法標準化建設,有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以及執法執勤用車(船艇)配備,按中央統一規定執行。努力打造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特別 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鐵軍。
三、規范管理
(一)清理執法事項
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執法事項,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洽理,實行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時動態調整。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對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交叉重復的執法事項大力清理,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執法事項,切實防止執法擾民。對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進行清理修訂。
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建立完善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公布。到2019 年年底前,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要基本完成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二)規范執法程序
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規范辦案流程,依法懲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積極落實執法案卷評查和評議考核制度。
強化執法程序建設,針對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制定具體執法細則、裁量標準和操作流程。加強證據收集、證據分析、證據釆信和證據運用,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實現規范取證、安全存證和高效出證。制定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并公布執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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