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7 10:08
來源:國務院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4日
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部署要求,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為目標,以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重點,整合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能,統籌執法資源和執法力量,推動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堅實保障。
(二)總體目標。有效整合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執法職責和隊伍,科學合規設置執法機構,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體系和能力建設。到2020年基本建立職責明確、邊界清晰、行為規范、保障有力、運轉高效、充滿活力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形成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相適應的行政執法職能體系。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穿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各方面和全過程。
——堅持優化協同高效。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執法事項,推動行政執法隊伍綜合設置,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著力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堅持全面依法行政。完善權責清單制度,明確綜合執法機構職能,厘清職責邊界,實現權責統一。著力解決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透明、不文明和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建立健全執行、監督、協作機制。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做到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
——堅持統籌協調推進。與相關領域機構改革同步實施,與“放管服”改革、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有機銜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統籌安排,協調推進,提升改革整體效能。
二、主要任務
(一)整合執法職責
根據中央改革精神和現行法律法規,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其中,生態保護執法是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依法查處破壞自然生態系統水源涵養、防風固沙和生物棲息等服務功能和損害生物多樣性的行政行為。
根據原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具體整合范圍包括:環境保護部門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執法權;海洋部門海洋、海島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執法權;國土部門地下水污染防治執法權,對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農業部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執法權;水利部門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權;林業部門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
整合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名義,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 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關部門不再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工作需要,進一步整合地方有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由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統一行使。已經實行更大范圍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可以繼續探索。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進行更大范圍的綜合行政執法。
(二)組建執法隊伍
在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劃轉認定標準和程序基礎上,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有序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林業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隊伍,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改革中應當做到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組建與人員劃轉同步操作,充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力量。改革后,其他部門不再保留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整合范圍具體包括: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的人員,海洋部門及其海監執法機構承擔海洋和海島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的人員,國土部門承擔地下水污染防治執法和對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執法職責的人員,農業部門承擔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執法職責的人員,水利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承擔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的人員,林業部門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 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承擔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的人員。
(三)規范機構設置
依法合規設置執法機構,除直轄市外,縣(市、區、旗)執法隊伍在整合相關部門人員后,隨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并上收到設區的市,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管理、統指揮。縣級生態環境分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具體落實形式,壓實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的責任,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實行“局隊合一”后,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行政執法職能,將人員編制向執法崗位傾斜,同時通過完善內部執法流程,解決一線執法效率問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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