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4 10:44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3.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證據,除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以及照片、音像等電子證據外,按照不同環節或不同情形,可補充收集下列證據;
(1)現場監測或采樣環節弄虛作假:現場監測或采樣原始記錄、質控措施記錄、排污單位現場工況記錄、樣品保存和交接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現場封存樣品等資料。
(2)實驗室分析環節弄虛作假:分析原始記錄、質控措施記錄、量值溯源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留存樣品等資料。
(3)報告編制環節弄虛作假:監測報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記錄、審核記錄等資料。
(4)機動車排放檢測環節弄虛作假:檢測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已上傳的電子檢驗報告和本地打印報告、車輛基礎數據等資料。企業內部加油站油品檢測環節弄虛作假參照本款“(1)現場監測或采樣環節弄虛作假”執行。
(5)自動監測及運維環節弄虛作假:生產記錄、排污記錄、環保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維修記錄,自行監測報告、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自動監測儀器中存儲的數據,以及從儀器設備或數據傳輸設備上復制備份的數據和依法提取的環境樣品等資料。
第八條 (處理處罰)
(一)環境監測機構和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排污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或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涉事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三)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對安裝在排污單位的設備不予聯網,并及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九條 (通報移送)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中,發現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通報或移送。其中,對于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涉嫌同時違反資質認定管理相關規定的,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涉嫌配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應當向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或移送;對于外省市環境監測機構或運營維護機構涉嫌弄虛作假的,還應當向機構注冊地所屬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或移送。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查實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依法應當拘留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涉嫌環境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信息公開)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公開的規定,將嚴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依法納入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可通過信函、傳真、郵件、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上海環境”網站等渠道向市或區生態環境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生態環境部等上級部門舉報。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
第十二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背景介紹
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環境監測改革,先后發布了《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等多個重要文件,原環境保護部于2015年12月發布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以上文件的發布,對于全面推動我國生態環境監測事業高質量發展,切實提高監測數據質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當前,在環境監測領域,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現象屢禁不止,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在全國范圍內,先后發生了西安和臨汾兩起有計劃有組織的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造假事件。在上海,2017年也先后查處了揚塵在線監測和機動車排放檢測兩起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件。這些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嚴重干擾了政府環境管理與科學決策,損害了環境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對生態環境監測事業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為此,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和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等相關文件,制定了《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將與《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滬委辦〔2018〕19號)和《關于加強本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環??偂?018〕409號)等法律或文件配套銜接,進一步明確本市相關職能部門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調查處理中的職責,并對涉嫌弄虛作假的機構和個人實施聯合懲戒和信息公開,以保證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具體內容
本辦法共十三條,分別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和處理工作涉及的目的和依據、定義、適用范圍、查處職責、自律職責、基本原則、調查程序、處理處罰、通報移送、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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