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日
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35號)精神,深化我區環境監測改革,有效解決影響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和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化環境監測改革,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明確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促進全區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為建設美麗內蒙古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2018年,完善大氣、水環境監測網,初步建成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實現自治區級以上開發區、旗縣(市、區)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全覆蓋。入境出境河流、重點湖庫、重點斷面水質監測全覆蓋,實現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測全覆蓋,探索建立全區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2019年,全面建成全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生態環境監管大數據平臺實現平穩運行。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有效運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升。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健全完備,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全要素溯源傳遞和全過程質量控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有效運行,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堅決防范對環境監測的不當干預
(三)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建立約談問責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盟市、旗縣(市、區),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盟市被約談的,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自治區黨委、政府或交由盟市黨委、政府依紀依法作出處理;旗縣(市、區)被約談的,由盟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盟市黨委、政府或交由旗縣(市、區)黨委、政府作出處理。盟市、旗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將處理結果書面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盟市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旗縣(市、區)政府負責人。
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建立聯合監管和檢查通報機制,增強監管實效。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四)強化防范和懲治。依據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范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不得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發現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行為的,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將有關違紀違法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五)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對黨政領導干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應當詳實規范記錄,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三、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
(六)理順環境監測體制機制。穩步推進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相應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健全統一考核、統一運維、統一發布信息工作機制,逐級承擔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環境應急監測等職能。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承擔全區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任務,對全區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七)嚴格執行國家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嚴格執行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和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范。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問題。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