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6 11:37
來源:重慶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責任人義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類別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做到日產日清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運輸、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其他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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