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3 16:05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三) 無正當理由,自動監測分析儀、數采儀、各級環保監控平臺、信息發布平臺等方面的自動監測數據明顯不一致的;
(四) 故意斷開流量計、分析儀、數采儀等設備的電源、網絡,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為零、不變或缺失的;
(五) 自動監測數據與實驗室標準分析方法數據(以下稱比對數據)的誤差過大,且無法提供合理、可信說明的:
1. 地表水環境質量基本項目的比對數據已經達到V類或劣V類,而相應項目的自動監測數據為Ⅲ類或優于Ⅲ類的(水溫、pH、銅除外);
2. 環境空氣質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項目的24小時平均比對數據高于一級濃度限值,而自動監測數據不到其50%的;
3. 污染源有關監控因子的比對數據已經超標,而相應的自動監測數據不到其50%的。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監測單位及個人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認定后,應對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采樣或分析人員等責任人員名單的相關信息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有效異議后,應將該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最后四位用星號代替)、時任職務、弄虛作假具體行為等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禁止弄虛作假單位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禁止弄虛作假人員在生態環境監測行業從業。
第十九條 監測單位或人員有以下行為的,可免于、從寬、從輕相關責任追究:
(一) 可免于責任追究的情形:檢查前,個人如實記錄并向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領導干部、相關利益方有不當干預監測行為而被迫弄虛作假,且不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反映的領導干部、相關利益方不當干預監測行為進行核實后查處,對其個人不追究責任。
(二) 可從寬責任追究的情形:檢查前,監測單位能主動坦白自身弄虛作假行為且積極整改的。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查實弄虛作假情形后,應公開通報弄虛作假單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三) 可從輕責任追究的情形:檢查時,個人主動舉報領導干部、相關利益方有不當干預監測行為并被查實的;主動檢舉他人未被發現的弄虛作假行為并被查實的。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被舉報的領導干部、相關利益方不當干預監測行為或被檢舉人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核實后查處。對監測單位及人員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公開通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信息并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舉報人員除外),禁止該單位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禁止上述責任人員在生態環境監測行業從業。
第二十條 監測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被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而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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