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3 11:14
來源: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設施,配置專職保潔員,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五)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對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蓋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工地視頻監控配備)建筑垃圾排放量超過五萬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過半年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取得《鄭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地出入口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接入市、區數字城管平臺,對建筑垃圾運輸情況進行實時監控,視頻影像資料應至少保存3個月。
第十六條(工地“三員”管理)施工單位應配置監管員專職從事建筑垃圾裝載、運輸車輛沖洗,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建筑垃圾清運企業應配置監管員,負責監督確保車輛手續齊全、衛星定位等監控措施正常運行;工地所在轄區應配置網格監督員,負責建筑垃圾防塵設施及清運車輛監管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運輸單位的產生)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中標單位組成我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庫,并向社會公布,名錄庫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招標條件)本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招標條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符合有關要求;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運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九條 (運輸要求)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二)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超高超載超速;
(四)建筑垃圾應當運輸至經登記的消納場所,進入消納場所后應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
第二十條(消納場規劃建設)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國土房管、城鄉建設、林業、園林等部門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消納場選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選擇具有自然低洼地勢的山坳、采石場廢坑等地點,但下列地區不得作為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地: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三)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消納場分類)建筑垃圾消納場分為臨時消納場和專用消納場。
專用消納場應當配備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消納條件)消納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應當向所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場地權屬及土地用途證明;
(二)核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相關資料;
(三)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經規劃的消納場需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申請回填建設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資料。
第二十四條(消納場退出管理)建筑垃圾消納場封場的,應當在停止受納30日前報所在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消納停止受納后,建筑垃圾消納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封場計劃實施封場。
第二十五條(受納范圍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擅自關閉消納場。
第二十六條(核準時限)所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證件變更)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八條(證件管理)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 因搶險、救災等進行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并補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第三十條(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遵守的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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