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3 10:49
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實行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執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場地建設情況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工藝,制定并公布運輸車輛進場操作規范。
對首次進場的運輸車輛,運營單位應當核實垃圾運輸單位和垃圾產生單位身份、車輛基本信息等,并發放車輛入場電子登記卡。
第二十一條 運輸車輛應當取得車輛行駛證,安裝全密閉裝置和車載定位裝置,不得將非生活垃圾運入運營單位。新增運輸車輛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車。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不得接收下列運輸車輛入場:
(一)未實施全密閉運輸的;
(二)未安裝車載定位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
(三)未如實提供生活垃圾來源的。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廠(站)進行綠化美化、環衛保潔、道路沖洗,保持廠(站)內干凈衛生;
(二)落實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復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落實生活垃圾異味控制措施,確保廠(站)界惡臭污染物濃度達到規定標準;
(四)建立健全預防安全、控制污染等安全、環保工作預案;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二)保持計量設備運行良好、定期校驗,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計量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實時上傳計量信息和運輸車輛信息;
(三)配備、安裝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時上傳運營數據,不得偽造數據。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現場實時公布生活垃圾受納數量和主要排放物排放值;
(五)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生活垃圾處置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飛灰等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既有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填埋氣體和滲濾液進行集中收集處置。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發生危及生命安全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干擾、阻攔,并按照整改意見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及其處置衍生物運至外省市處置,或者外省市生活垃圾及其處置衍生物運至本市處置,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產。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運搶修或者減少生活垃圾處置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于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運營單位的正常生產和運營。
第三十條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病死動物尸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工業固體廢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管體系,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派駐監管或者委托第三方駐點監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監管綜合檢查制度,可以邀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共同參與綜合檢查,并形成年度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評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處置應急預案。發生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突發事故、城市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需要啟用生活垃圾應急貯存場所,采取污染防控等應急措施,并對運營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定期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分結果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參考依據。有關考核方式與評分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處置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對運營單位日常運營實施遠程監控,運營單位應當實時上傳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按照標準對運營單位的環保指標以及設施周邊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運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單位信用評價制度,對運營單位日常生產運營、安全、環保等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服務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營單位的派駐監管、在線統計,并做好年度評價。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填埋、焚燒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環境監管,并依法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保護工作的督查指導。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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