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3 10:49
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日前公布,詳情如下: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第326號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長:藍紹敏
2018年11月6日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規劃、建設、運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處置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市生活垃圾處置工作,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體系,優化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調運處置,確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有序運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的安全宣傳、解釋和矛盾調處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機構(以下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區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統籌協調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食藥監、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實行清潔生產、綠色消費,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處置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應用,適時推進設施設備改造升級,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
第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實時公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方便公眾查詢。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委員、行業專家、市民代表等協助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結合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和環保產業布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分布、用地、規模和類型,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采用先進、成熟、穩定、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周邊,統籌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飛灰填埋場和應急貯存場所,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已經停止受納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在垃圾堆體穩定后,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實施封場工程,設置場區以及場界大氣等環境與安全監測設施,對封場后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評估。
第十六條 新建農貿市場應當結合場地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就近處理農貿市場有機易腐垃圾。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村社區結合本村環衛設施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就近處理本村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
第三章 處置與運營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機物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利用處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生活垃圾處置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依法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并簽訂相關運營管理協議。運營單位取得許可后方可處置生活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企業主體責任,并自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運營單位的日常生產與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環保指標監測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規范和標準,保證設施持續安全穩定運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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