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7 11:11
來源:杭州市環保局
日前,杭州印發《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公布的杭州市域范圍內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中的企事業單位。
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實行動態更新,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及《關于進一步明確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相關要求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8〕924號)中附件“土壤污染重點行業分類及企業篩選原則”的有關規定,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確定區、縣(市)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并將名單上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形成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公布。
第三條 (管理職責)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重點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責任
第四條 (企業責任)重點單位是其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點單位,應當承擔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企業責任)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保護相關活動,并對結果負責。
重點單位土壤和地下水保護相關活動是指以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污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與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等,以及其環境保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責任)重點單位在原地塊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擬關閉或搬遷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重點單位改變原有生產經營活動,不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重點單位終止或改變原有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等活動并滿足要求的,可向區、縣(市)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退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第三章 污染防控
第七條(防范措施)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涉及新增有毒有害物質的,或可能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更大環境風險的,應制定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控專項方案,提出具體防范措施,報環保管理部門。
新、改、擴建項目涉及到環評管理重大變動的,應在重新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增加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設備設施管理)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儲存、運輸管道以及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風險的設備設施,應當同時建設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已經投產使用的存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風險的設施,應按照以上要求進行改造,改造情況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地下儲罐報告)重點單位已投入使用的地下儲罐涉及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上傳信息管理系統,其他資料留檔備查。信息主要包括地下儲罐的使用年限、用途、容積、材質、位置(含深度)和使用情況等。
新、改、擴建項目的地下儲罐涉及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投入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隱患排查)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重點區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及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重點設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反應釜、地下儲罐、地下管線以及處理處置設施等。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拆除)重點單位在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前應制定并實施各類污染物臨時處理處置方案。對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管線、污染治理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石油產品儲存設施等予以規范清理和拆除。重點單位應將專家論證通過后的方案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單位應對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進行處理處置。屬危險廢物的,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按照國家相關環保標準制定處置方案;對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鑒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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