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24 14:06
來源:貴陽市政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處置服務企業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考核和績效評價,考核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旅游產業發展、農業、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三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等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
鼓勵賓館、旅游、餐飲等經營者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三十三條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事務: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
(三)及時勸告違反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對不聽勸告的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和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加快智慧環境衛生系統研究開發和建設,通過“互聯網+”等模式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線上平臺與線下實體相結合,并實現信息共享。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采集、匯聚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相關信息,并與市級平臺聯通。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信用檔案,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管理。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報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曝光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核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場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隨意拋棄、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質的管理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管理責任人處1000元罰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或者未明確崗位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收集容器,或者未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清洗破舊、污損的收集容器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或者未分類收集、貯存的;
(四)未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的;
(五)未將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收運的;
(六)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或者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不予勸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的;
(八)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
(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或者投放人不重新分揀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質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罰款。
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未做到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九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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