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7 14:11
來源:廈門市政府
㈦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收運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選擇對道路通行影響較小的時間、路線。
在實行對機動車按車輛類型、號牌尾數限制、禁止通行的時段、路段、區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可以上道路行駛。
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提供便于收集餐廚垃圾的臨時停車場地。
第十八條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要求配備處理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及時接收餐廚垃圾;
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㈢按照規定進行環境監測,對處理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㈣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㈤保持處理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接受市環衛部門的在線監管;
㈥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每月向市主管部門報送處理餐廚垃圾的來源、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㈦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㈠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
㈡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㈢將餐廚垃圾交給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理;
㈣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㈤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㈥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轉移聯單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市環衛部門按照省相關規定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服從環衛部門的調度,保證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推行餐廚垃圾管理網上申報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可以通過市主管部門建立的網上申報系統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申報、備案義務或者報送與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的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主管部門、市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在線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環衛部門可以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信息系統數據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和糾正,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環衛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㈠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㈡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㈢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㈣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六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實行信用監管,按照規定將行政檢查等有關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執法協作機制。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執法協作,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部門和環衛部門投訴舉報。
前款規定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㈠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㈢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主管部門、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㈠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㈡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㈢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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