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3 15:30
來源:洛陽市政府
2. 加強清潔耕地的優先保護
嚴格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將受污染耕地逐步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保證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加強對占用和補充耕地的質量評價,并將土壤環境質量評價作為補充耕地質量等級評定的重要因素;對耕地占補平衡任務落實不到位、土地利用粗放、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突出的縣(市、區),減少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等數據,定期對各等級耕地面積進行評估,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定期開展向耕地及農田溝渠中排放工業、醫療廢水和未經處理的養殖小區畜禽糞便,占用耕地傾倒、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檢查。
3. 著力推進中輕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相關技術指南要求,結合小麥、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種,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機肥、鈍化劑、阻隔劑、改良劑及種植綠肥等農藝調控和替代種植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結合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引進篩選、示范推廣適宜的重金屬低累積小麥、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種。篩選技術成熟、效果較好的鈍化劑、阻隔劑、改良劑,防止造成土壤板結。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達的輕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4. 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據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和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等,開展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工作;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實施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無法調整的調為未利用地。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達的任務。
5. 科學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
各縣(市、區)應立足于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的邊界,將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雙超標區域納入優先治理與修復項目。綜合采取改變當地種植制度、“植物修復+農藝調控”等措施進行耕地土壤修復,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原則上以行政區劃為單位。
按照“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以欒川縣、宜陽縣、嵩縣、汝陽縣、偃師市等受污染耕地集中區為試點,率先開展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其他區域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對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或輔助采取物理、化學治理與修復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
(四)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 建立污染地塊名錄
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歷史遺留疑似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掌握潛在污染地塊及其環境風險情況,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系統,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等進行動態更新。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將污染地塊優先規劃為場館、綠化、商業、公共市政等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高的用地類型。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周邊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開發利用。
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評估。環保部門根據危害評估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對地塊進行危害評估,劃分地塊污染風險等級。根據污染地塊風險分級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優先管控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對優先管控名錄中的污染地塊,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采取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和轉移;擬開發利用的要納入治理與修復項目庫,逐步開展治理與修復,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2.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在建立污染地塊名錄的同時,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責任主體認定工作。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已收回、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3. 有序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
以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項目方案,針對不同污染類型,綜合采用物理、化學等工程技術,并從修復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等方面對修復措施進行篩選,達到國家有關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后方可施工建設。
4. 加強礦山與尾礦庫用地治理與修復
在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的基礎上,開展全市礦區、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系統查明各類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情況、遺留堆存礦渣和尾礦、礦區周邊農用地污染情況,及亟待治理的生態環境破壞區域。
依據摸底調查結果,著力推進歷史遺留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優先把城市規劃區及周邊區域、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線及主要江河流域兩側范圍內的廢棄礦山列入重點治理修復范圍,尤其要以歷史遺留環境問題突出的礦山為重點,開展綜合整治。以欒川縣、洛寧縣、汝陽縣、嵩縣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為重點,開展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礦山復墾工作,探索適合我市礦區治理與修復、風險管控等技術方法,推進廢棄礦渣處理處置、資源化利用等工作,對礦山周邊存在污染的農田進行生態修復。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