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01 09:56
來源:北京市環保局
2自行監測方案
2.1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
2.1.1資料搜集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內各區域及設施信息、遷移途徑信息、敏感受體信息、地塊已有的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等(具體見表2-1)。
2.1.2現場踏勘
在了解企業生產工藝、各區域功能及設施布局的前提下開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圍以自行監測企業內部為主。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勘察地塊上所有區域及設施的分布情況,了解其內部構造、工藝流程及主要功能。觀察各區域或設施周邊是否存在發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或設施包括但不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域或生產設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轉運、傳送或裝卸區域;
4)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各類罐槽或管線;
5)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排放區域。
2.1.3人員訪談
人員訪談的目的是補充和確認待監測區域及設施的信息,以及核查所搜集資料的有效性。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熟悉所在地情況的第三方等。
表2-1 應搜集的資料清單
2.1.4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
對本章2.1.1-2.1.3節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根據各區域及設施信息、特征污染物類型、污染物進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徑等,識別企業內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及設施,作為重點區域及設施在企業平面布置圖中標記。按照附錄1所示格式填寫信息記錄表,記錄重點區域及設施相關信息。
2.2背景監測點
在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工作完成后,應在企業外部區域或企業內遠離各重點區域及設施處布設至少1個土壤/地下水背景監測點/監測井。背景監測點/監測井應設置在所有重點區域及設施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土壤/地下水質量的樣品。
在地下水及土壤氣采樣建井過程中鉆探出的土壤樣品,應作為地塊初次采樣時的背景值進行分析測試并予以記錄。
地下水背景監測井應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
2.3土壤監測
2.3.1一般監測
一般來說,除去特征污染物只包含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外,其他區域或設施周邊均應定期開展土壤一般監測工作。
2.3.1.1點位數量
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至少布設1-3個土壤采樣點。采樣點具體數量可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3.1.2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1.3采樣深度
土壤監測應以監測區域內表層土壤(0.2m處)為重點采樣層,開展采樣工作。
2.3.2土壤氣監測
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應建設土壤氣監測井并定期開展土壤氣監測工作。
2.3.2.1點位數量
每個以揮發性有機物為特征污染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土壤氣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污染源所在區域大小進行適當調整。
2.3.2.2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2.3采樣深度
土壤氣探頭的埋設深度應結合地層特性及污染物埋深(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區域)確定。應設置在但不僅限于:
1)地面以下1.5m處。
2)鉆探過程發現該區域已存在污染,且現場揮發性有機物便攜檢測設備讀數或土壤和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較高的位置。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線等設施周邊。
4)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細帶不小于1m。
2.4地下水監測
2.4.1點位數量
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地下水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及污染物擴散途徑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4.2點位位置
地下水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圖2-1)。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會隨著季節、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動等狀況改變。此時應將監測井布設在污染物所有潛在遷移途徑的下游。
圖2-1重點區域周邊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示例
在同一個企業內部,監測井可以根據廠房及設施分布的情況統籌規劃(圖2-2)。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的相鄰區域或設施可合并監測(如圖2-2中儲罐區)。
以下情況不適宜合并監測:
1)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但相隔較遠的區域或設施。
2)相鄰但污染物遷移途徑不同的區域或設施(如圖2-2中兩個相鄰的生產車間)。
圖2-2某企業園區中地下水監測井的布設示例
2.4.3采樣深度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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