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10 14:41
來源:西寧市政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每月將統計數據報送區主管部門;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向市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企業為主導的生活垃圾資源化產業發展,加快培育大型龍頭企業,推動再生資源規范化、專業化、清潔化處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勵回收利用企業將再生資源送鋼鐵、有色、造紙、塑料加工等企業實現安全、環保利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以及處置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充分發揮網格員、街道長、樓院長和文明督導員的作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督導,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精神文明等相關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所轄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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