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22 10:03
來源:環保部
5.2.3.5敞開液面VOCs逸散
a)含VOCs廢水和循環冷卻水的集輸系統在安全許可條件下,應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b)檢測含VOCs廢水和循環冷卻水儲存、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的VOCs濃度,如大
于2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2.3.6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a)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對于外部罩,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AQ/T4274),按GB/T16758規定的方法測量吸入風速,應保證不低于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b)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在工作狀態下,輸送管道宜保持負壓狀態;若處于正壓狀態,則應按照標準5.2.2.3的規定對輸送管道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
c)企業應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關鍵運行參數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2.3.7其他控制要求
a)實驗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學品進行實驗,應在通風柜(櫥)中進行,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b)盛裝VOCs廢料(渣)的容器應密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含VOCs的廢料應以密閉容器收集,并按危險廢物進行貯存和處置。
c)VOCs原料、輔料和產品的廢包裝容器應密閉,并按相關固體廢物標準進行貯存和處置。
6污染物監測要求
6.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6.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1.2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好排污口、采樣測試平臺、永久性采樣口,并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1.4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
6.1.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應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6.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2.1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規定執行。
6.2.2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標準。
6.3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6.3.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HJ/T75、HJ/T76的規定執行。其中,二噁英每年監測一次。
6.3.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55的規定執行。
6.3.3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和敞開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733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以碳計)監測。
6.3.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標準。
6.4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范圍和條件滿足本標準要求,也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電子專用材料涵蓋的產品范圍
本標準中電子專用材料涵蓋的產品如下:
a)半導體材料:包括單晶硅棒(片)、單晶鍺、砷化鎵等;
b)覆銅板:包括剛性覆銅板、撓性覆銅板、金屬基覆銅板、印制電路用粘結片等;
c)電子銅箔:包括印制電路用電解銅箔、壓延銅箔、合金箔等;
d)鋁電解電容器電極箔:包括未化成電極箔、化成電極箔等;
e)光電子材料:包括發光二極管(LED)用藍寶石基片,液晶顯示器件(LCD)、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器件(OLED)、非線性晶體等所用的材料等;
f)壓電晶體材料:包括石英晶棒及晶片、鈮酸鋰晶棒及晶片、鉭酸鋰晶棒及晶片、頻率片等;
g)電子專用精細化工與高分子材料:包括電子導電漿料等。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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