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3 09:31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劉琪
隨著我國危險廢物處理行業的快速發展,對系統化提升危險廢物處理全過程管理的需求日益明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進一步修訂也已提上議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從多個方面對現行的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修訂提出意見,體現了政府對于危險廢物管理政策上的重視。欲知本次修訂草案細節,且聽E20研究院細細道來。
近日,環保部下發了關于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函(環辦土壤函[2017]2001號),向各部門征集修訂意見。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以下簡稱《辦法》)最初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危險廢物行業經營許可證時代的開始,是我國危廢管理政策中的重要一環。2004年至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本著簡政放權、精細化管理的原則分別在2013年12月和2016年1月對條例進行兩次修訂,下放危廢經營許可審批、簡化危廢設施審批程序,加速危廢處理設施建設。現行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體制如下圖所示。
現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危廢管理體系正逐步走向成熟階段,我國危廢管理制度已涵蓋了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運、利用及處置的全過程,并建立了危險廢物鑒別、申報登記和轉移聯單等多項制度。據統計,我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呈現逐年提升的勢頭。截至2016年底,我國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共2149家,危險廢物核準利用處置能力達到6471萬噸/年。隨著危廢污染防治形式的變化,現行的《辦法》存在的部分問題日益顯現,需待進一步修訂,主要存在問題如下所示。
現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存在問題
本次修訂草案從危廢全過程管理的各個環節對現行危廢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提出了修訂意見。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意見
本次修訂草案主要依據固廢法、環評、檢測、排污許可等制度,并遵循保持立法結構一致、增強執行條款可操作性、強調企業主體責任等原則修訂。本次修訂草案在以下幾方面有所變化,值得關注:一是首次對危險廢物移動式設施的經營許可證申領程序和監管原則做出規定;二是使用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處理危險廢物并對外提供經營服務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相應的排污許可證;三是明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分級分類審批頒發許可證的范圍、種類和權限,包括新增的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
E20研究院對本次修訂草案主要內容逐條分析如下:
一、 完善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經營許可證制度
現行《辦法》將危廢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的不同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經營許可制度:一是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將危險廢物利用經營活動納入許可證經營范圍,補充了危險廢物利用經營活動的內容,從經營形式上保證資源化的合法性;二是擴充了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可收集廢物類別,包括廢礦物油、廢鎳鎘電池、廢鉛蓄電池,以及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三是分別針對收集、利用、處置經營活動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許可條件要求;四是鼓勵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并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使用自建利用處置設施對外提供經營服務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以及對新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貯存、轉移、利用或者處置的活動,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二、 進一步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便利化
目前我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單位審批頒發。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將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等事項下放至市級環保局,如江蘇省。江蘇省于2016年發布《關于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環保廳審批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期滿換證事項均下放至省轄市環保局審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于2013、2014年下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職能轉變。本次修訂草案根據各文件對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明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分級分類審批頒發許可證的范圍、種類和權限;二是完善了許可證范圍和內容,規范了附件要求、移動式設施的申領程序和監管原則等;三是列明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的具體情形,推進審批規范化。具體分級分類審批頒發單位如下所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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