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5 10:02
來源:中山市法制局
聯單由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備案聯,其余三聯為存檔聯,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各留存一聯存檔。聯單載明下列內容:單位名稱、餐飲垃圾種類和數量、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驗單人員的簽名。
在餐飲垃圾處理過程中,聯單備案聯隨餐飲垃圾同行,最后由餐飲垃圾產生單位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驗單人員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單貨相符。
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每月對聯單載明內容進行統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一并報送備案聯。
第九條 從事餐飲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城鄉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從事餐飲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城鄉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市住房城鄉建設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取得城鄉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名稱、經營(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條 我市承擔餐飲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事項的單位,可以通過公平擇優的方式,在取得城鄉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社會經營主體中確定,經依法確定的我市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實行餐飲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二)餐飲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避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三)禁止將重金屬、有機溶劑等有毒有害物質混入餐飲垃圾;
(四)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不得裸露存放餐飲垃圾;
(五)將餐飲垃圾日產日清,交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公平擇優方式確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六)不得將餐飲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餐飲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置專門的且符合標準的餐飲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作明顯標識;
(二)每日至少到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收運1次餐飲垃圾;
(三)實行餐飲垃圾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飲垃圾及時運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公平擇優方式確定的單位處置;
(五)制定餐飲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餐飲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理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飲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飲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禁止將餐飲垃圾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
(四)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用于飼養畜禽;
(五)嚴格執行污染控制標準,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和環境監測結果;
(六)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將相關產品質量、產品處理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備案;
(七)制定餐飲垃圾處置應急預案;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暫停、關閉、拆除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措施的,應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部門核準,并按照提供替代設施、先建后拆的原則處理。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環境監測,并定期對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建立工作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聯單管理等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以及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可以根據需要向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餐飲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以及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年度運營情況、財務報告等信息。
第十七條 違反餐飲垃圾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無法提供工作臺賬、餐飲垃圾合法轉運證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證明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等主管部門納入相關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飲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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