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09 14:09
來源:環保部
驗收執行標準確定原則見本指南“6驗收執行標準”部分、驗收監測內容確定依據、工況記錄要求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見本指南“6驗收監測技術要求”部分。
5.2驗收監測報告編制
編制驗收監測報告在實施驗收監測與核查后,對監測數據和核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得出結論。結論應明確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包括污染物達標排放監測結果、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達標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去除效率監測結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其他環保設施落實情況等。
5.2.1報告編制基本要求
驗收監測報告編制應規范、全面,必須如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的落實情況。
5.2.2驗收監測報告內容
驗收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驗收項目概況、驗收依據、工程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環評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驗收監測報告參考格式與內容見附錄2。
6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6.1工況記錄要求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推薦的典型行業主體工程、環保工程及輔助工程在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記錄方法見附錄3。
6.2驗收執行標準
6.2.1污染排放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是經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所規定的環境保護設施和其他相關措施,原則上采用當時的標準、規范和準入要求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規范和準入要求等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執行新規定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規定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當建設項目涉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包括的污染物排放時,可按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執行標準。
6.2.2環境質量標準
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涉及環境質量評價的,其驗收期間的環境質量應按最新頒布的環境質量標準評價。
6.2.3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果考核
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果考核可參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要求或設計指標進行評價。
6.2.4特殊因子評價
對國家和地方標準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等的要求或設計指標為依據進行參照評價。
6.3驗收監測內容
6.3.1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率監測
對以下環境保護設施均應進行運行效率監測:
1)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2)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3)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和綜合利用率等;
4)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6.3.2污染物達標排放監測
對以下污染物均應進行達標排放監測或總量核算:
1)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排放標準有其他要求的按照標準規定執行;
2)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3)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有毒有害固(液)體廢物,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4)廠界噪聲;
5)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6.3.3環境質量監測
環境質量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要求,主要涉及如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環境土壤質量等的監測。
6.3.4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1)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確定的需要監測的污染物;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屬于原輔材料、產品、中間產物、廢物(料),或其他生產中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相關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規定的特征污染物;
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涉及總量控制的污染物;
5)其他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如調試過程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的、對當地環境質量己產生影響的污染物等。
6.3.5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2)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不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3)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5)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監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6)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對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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