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09 09:32
來源:環保部、佛山日報等綜合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一)未經批準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決定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三)建設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驗收報告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等情形的。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可適當延期,但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
五、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公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注:該平臺目前正在建設),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列明分期的建設內容,明確相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據此開展分期驗收,不得任意拆分項目。
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要充分依托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同時結合違規項目定點檢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
八、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應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的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區域污染物削減、產能替代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由該地方政府或部門確保其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并承擔法律責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應當如實記載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未實施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采取約談、區域限批、綜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關政府或部門抓緊實施。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和《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環發〔2009〕150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環保部)
5、環保部:關于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自查內容包括:
1.建設項目的建設地址是否與環評審批一致;
2.企業現有的設備是否與驗收申請一致;
3.企業使用能源是否符合環評審批要求;
4.環境保護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環境保護設施是否有文字標識牌,現場是否有標示治理工藝流圖;
6.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上墻;
7.是否設置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臺帳;
8.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是否落實排污口規范化;
9.危險廢物是否落實規范化貯存;
10.危險廢物是否委托資質單位轉移處理;
11.驗收監測報告是否符合技術規范 ;
12.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官方辟謠||自主驗收不是不用驗收,環評審批免費,不代表環評編制免費,環評還需資質
解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自主驗收不是隨意驗收
佛山日報全媒體訊 記者梁建榮報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10月1日起,將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審批事項,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由環保部門轉為建設單位。那么,以后是否不用驗收了?環評是否不需要資質了?環評是否不收費了……針對連日來社會廣泛關注的一系列問題,27日上午,市環保局專門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
新《條例》實施后,以后是否不用驗收了?
對此,市環保局副局長陳振華表示,修改后的《條例》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由此可見,仍有驗收環節,而且自主驗收不是隨意驗收。
此外,環評是否不需要資質了?
陳振華表示,新《條例》刪除有關環評單位資質的條款,并不意味著現在就取消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要求,因為環評法第十九條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因此,在環評法相關條款修改前,不會取消環評單位資質要求。
以后環評是否收費,也是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
陳振華解釋,新《條例》提到: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但企業委托第三方做環評是市場行為。簡而言之,環評審核、審批、備案不收費,不代表企業開展環評不收費!
在陳振華看來,《條例》透露出國家對環境保護監管思路的重大改變。“以前更多靠環保部門監管,讓企業來落實環保措施,如今更多是靠企業自覺。”陳振華表示,將探索新的監管方式。以落實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核心,以推進信息公開、誠實守信為手段,以嚴格執法、大數據監管、社會監督、規范市場為保障,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能,形成企業守法、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市場參與的共治局面。
十一后:項目未批先建罰款為總投資額的1%~5%
而2016年9月1日實施: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十一后:環保竣工驗收,要求更嚴格
環境保護部門提醒:雖然環境保護部門不再受理驗收,但是并不意味著不需要驗收。條例明確:治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罰20-100萬;拒不改正的,重罰100-200萬。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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