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04 16:42
來源:環保部
第二,注重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堅持政策激勵和制約機制并重,加強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導。對此,《意見》提出,首先,應鼓勵綠色金融創新,一是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三是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探索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范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為重點,積極開展試點示范,有針對性的遴選潛在項目,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儲備庫,納入相關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選第三方治理領域典型案例,編制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幫助和引導排污企業開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進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創新。發揮政府和企業的雙重作用,建立與實際情況和需要緊密結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確政府和市場、企業各自的定位和職責。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則界定各自職責,政府負責制訂規則和監管規則的實施,同時也要遵守規則,創造良好市場環境;企業要完善服務,講誠信,加強新技術在環境管理和服務當中的運用,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的水平。
第四,創新第三方治理機制和實施方式。目前各地對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種類型的實踐,第三方治理已經向綜合服務、深層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發展。《意見》提出在京津冀、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以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為突破口,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對區內企業污水、固體廢棄物等進行一體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以多種形式實踐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具有公平和嚴格的法治環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意見》提出,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對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法追責。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體曝光力度。同時,《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臺公開相關污染治理信息。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依法依規公布治治理效果不達標、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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