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2 13:24
來源:北京市環保局
3.6
質量監督
對質量體系運行和環境監測過程及其監測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
4基本要求
4.1工作場所及環境條件
4.1.1環境監測機構應具有能滿足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工作要求的場所,場所的工作環境和基本設施應當滿足監測方法、儀器設備正常運轉、樣品制備和貯存、信息傳輸與數據處理、技術檔案貯存、保障人員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等要求。
4.1.2環境監測機構應識別環境條件對環境監測結果的影響。當相關監測方法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境條件影響環境監測結果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確保其滿足環境監測工作的要求。
4.1.3當相鄰區域的活動或工作出現不相容或相互影響時,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相關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明確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對有關危害進行明顯警示。環境監測機構應設置專門的區域存放樣品。
4.1.4環境監測機構應設置獨立的區域放置采樣儀器設備、現場監測儀器設備,并實施分類管理。
4.2監測儀器設備、設施
4.2.1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據相關監測方法標準或技術規范,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包括樣品采集、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監測分析、安全防護、數據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等。儀器設備和設施的類別、數量、功能和技術指標等應滿足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工作要求。
4.2.2對監測結果有顯著影響的儀器設備,包括輔助測量設備,環境監測機構應制定檢定或校準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在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后應確認其滿足監測要求后方可使用,確認方式、過程、原始數據和確認結果應予以記錄。針對校準結果產生的修正信息,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在監測結果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并備份和更新。
4.2.3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監測儀器設備和設施進行有效維護,確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標持續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工作的要求。所有儀器設備,包括輔助設備,均應有狀態標識標明其工作狀態。如果設備脫離了環境監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核查。
4.2.4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儀器設備應有專人管理并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在使用時應及時填寫使用記錄。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應現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員取用。
4.2.5環境監測機構應識別需要進行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制定期間核查年度計劃并有效實施。
4.2.6環境監測機構可根據儀器設備的穩定性和使用情況來判斷設備是否需要進行期間核查,對于狀態不穩定的、使用頻率高的或過低的、使用環境惡劣的、使用環境經常發生變化的儀器設備應加強期間核查。期間核查方式、過程、結果等均應記錄并保存。
4.3標準物質
4.3.1環境監測機構應正確配備滿足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工作要求的標準物質,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4.3.2環境監測機構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或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的標準物質。
4.3.3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標準物質的特性,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標準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應建立標準物質管理臺賬和領用記錄。
4.3.4環境監測機構應識別需要進行期間核查的標準物質,可采取核查存放環境、保存期限等方式進行期間核查并記錄。
4.4人員能力
4.4.1環境監測機構應具備能夠正確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的人員,建立并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檔案,包括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人員數量應滿足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能力以及正常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工作的需要。
4.4.2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環境保護基礎知識和環境監測基礎理論,熟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和監測方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現場和實驗室基礎知識及安全常識,掌握相應操作技能、標準操作規程、常用數據統計知識和數據處理方法等。
4.4.3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本機構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對環境監測人員進行持續有效培訓,確保環境監測人員具備準確實施方法標準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夠有效貫徹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培訓記錄應歸檔保存。
4.4.4環境監測機構所有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人員,包括從事現場測試、樣品采集、監測分析等活動的人員,均應通過能力確認后持證上崗。環境監測機構應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證上崗考核制度,明確崗前培訓、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結果評定、考核記錄、上崗證管理等要求。
4.4.5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應包括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等內容,基本理論以筆試的方式進行,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以現場考核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應覆蓋考核項目的內容及方法。
4.4.6每個監測項目應確保至少兩人持證。新調入人員、工作崗位變動人員等,在未取得上崗證之前,不得獨立從事監測活動,應在持證人員指導下工作,其數據質量由持證人員負責。
4.4.7環境監測機構應歸檔保存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原始記錄,內容包括考核計劃、培訓記錄、監測人員理論考核試卷及評價結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內容和評價結論,樣品分析的考核結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和評價結論,參加考核人員是否通過考核的結論等。檔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
4.4.8樣品采集應單獨持證,上崗證中應明確持證人員能夠采集的樣品的種類。監測人員的上崗證中,通過能力確認的監測分析項目應與環境要素和監測方法相對應。其他持證人員所持上崗證中所列持證項目應詳細、明確。所有上崗證均應注明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
4.4.9環境監測機構應加強持證后監督,確保環境監測人員的能力持續適應環境監測任務的要求。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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