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27 14:58
來源:環保部
2.推進水環境治理攻堅。嚴格落實“河長制”,統籌水資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態恢復,全力“保好水、治差水”。強化節水管理,實現工業用新水零增長、農業用新水負增長、生活用水控制增長、生態用水適度增長,建設節水型城市。依法依規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單位,確保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南水北調來水等飲用水水源安全。全面實施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第二個三年行動方案,提高污水和污泥處理能力,2017年底前基本實現城六區建成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建成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2018年底前基本實現全市建成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綠色生態廊道建設,整治入河排污口,減少污水直排。加大河道生態用水補給,加快治理黑臭水體,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中心城、遠郊新城建城區黑臭水體。
3.深入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開展土壤環境詳查。嚴格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切實加強對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管。制定實施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的意見,加快建設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設施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垃圾分類示范片區。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嚴格執行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對確需轉移委托處置的,要密閉運輸,做到全過程監管。開展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建立污染地塊風險篩查和調查評估機制,有序推進工業企業原廠區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
4.綜合整治城鄉環境。通過“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實現空間騰退、“留白增綠”、改善環境、消除隱患、補齊短板、提升功能,打造一批精品街區、胡同。制定城鄉結合部環境問題整改方案,開展市級掛賬重點地區整治,拆除“出租大院”,關閉取締違法違規企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嚴防“以拆代管、待拆不管”等監管缺失問題發生。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平臺作用,切實將環境管理網格覆蓋到每個社區、每條小街小巷小胡同,推進力量下沉,夯實基層基礎,健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快速響應機制,積極發動群眾參與城市管理。
(四)堅定不移地推進依法依規環境監管執法
1.完善地方環保法規標準。適時修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制訂《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制(修)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有機化學品制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
2.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開展常態化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行動,對污染物超標排放、揚塵污染、露天燒烤和焚燒,以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劣質散煤等環境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依法從嚴懲處。
3.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制定實施加強打擊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聯合執法工作意見,規范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偵辦、鑒定、起訴、判決效率,依法從快從嚴從重打擊環境犯罪行為。
4.強化環境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環境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環境違法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用地審批、投融資、財政獎補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督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五)堅定不移地推進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改革
1.狠抓改革措施落地見效。認真落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等已經出臺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督查檢查,確保取得實效。學習借鑒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模式,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督察,2017年底前對16個區實現督察全覆蓋,并適時下沉至部分街道(鄉鎮)。
2.加快推進關鍵領域改革。抓緊構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的“四梁八柱”,制定實施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的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評制度,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獎懲使用的重要依據。制定實施環境保護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方案、排污許可制度,不斷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市委、市政府成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北京市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由書記、市長擔任組長,常務副市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相關市領導擔任副組長,各區、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推進、督促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各區、市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班子,由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負總責。
(二)加強跟蹤督辦
各區、市有關部門加強日常調度和督促檢查,確保整改工作落地見效。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合督辦機制,定期調度,強化督導,協調推進整改落實。對特別突出的難點問題,建立市、區兩級領導領銜的機制,加大統籌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以赴攻堅克難。
(三)嚴格責任追究
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的問題和線索,深入調查核實,逐一厘清責任,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整改落實消極懈怠、不主動不積極、效果不明顯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以鐵的紀律推進整改。
(四)及時公開信息
按要求向社會公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整改進度、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重點環境問題整改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積極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積極營造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努力形成全社會共治共享大格局。
附件: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具體問題整改措施清單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具體問題整改措施清單
一、部分基層干部思想上習慣把環境問題歸于客觀原因,談及大氣污染就強調區域外來輸入,談到水污染就強調水資源不足,對主觀原因和自身工作問題認識不足。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畏難情緒,環保工作不敢為、不愿為現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門履職不到位。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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