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19 15:22
來源:環保部
第三十七條 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且未繳或者少繳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執法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相關數據不一致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一)納稅人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數據為準計算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二)納稅人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納稅人申報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數據孰高原則計算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與上年同期相比明顯偏低,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二)納稅人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與同類型企業相比明顯偏低,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三)納稅申報數據資料明顯異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起草過程
稅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即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小組,集中力量做好條例起草工作。2017年1-3月,與地方財政、稅務和環保部門多次進行座談,研究討論條例框架、具體政策及重點難點問題,并赴北京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2017年4月,再次組織江蘇、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財稅部門討論修改條例初稿,并聽取環境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在充分論證并吸收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2017年5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就條例征求意見稿,分別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稅務和環保部門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
條例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予以細化,明確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其他生產經營者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第二條)
(二)關于征稅對象
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條例對此作了解釋和細化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物質;水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物質;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醫療、預防和保健等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固體廢物;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述應稅污染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確定。(第三條至第六條)
(三)關于計稅依據
稅法規定了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種計算方法,條例針對有關具體情形又作了細化規定。
1.根據固體廢物排放特點,為便于計算和核查,明確應稅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按照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綜合利用量、貯存量和處置量計算(第十三條)。對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及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的,為體現懲罰作用,明確其應稅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按照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計算(第十四條)。
2.鑒于稅法規定對超標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征收環境保護稅,為此,條例明確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當月超過排污許可限值或者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第十五條)
3.鑒于稅法只規定了牛、豬、雞、鴨等部分禽畜養殖場污染當量數的計算方法,對稅法未規定的其他畜禽種類,條例明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第二十一條)
4.條例對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同時,為體現懲罰作用,對納稅人違反污染物監測管理規定以及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明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產生量計算。(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四)關于稅收減免
條例對稅法規定的免稅和減稅情形作了具體明確。
1.對規模化養殖的范圍作了界定,屬于規模化養殖的不予免稅。但為鼓勵畜禽養殖場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條例明確,規模化養殖場產生的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免稅。(第二十二條)
2.鑒于稅法明確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等場所不予免稅,為確保有關政策得到準確、有效執行,條例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作了界定,明確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處理服務,并由政府支付運營服務費或安排運營資金的污水(污泥)集中處理廠站或者設施。同時明確,為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設施或者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場所,不屬于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第九條)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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