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15 14:48
來源:湖南省發改委
第十四條環衛主管部門應盡快轉變工作職能,真正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市場監管者及垃圾處理服務的采購者。同時要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工作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清掃保潔實行企業化經營和市場調節價。清掃保潔單位負責城鎮街道、公共場地以及開展與委托的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街道社區)、臨街門店、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清掃保潔服務。
第十五條環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環保主管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懲處;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場(廠),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暫停其經營權。
第十六條城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鎮的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資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營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環衛主管部門應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環衛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告制度,按規定時間向省價格、財政、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違規減免收費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后,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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