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14 10:02
來源:住建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施工圖審查)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將施工圖分階段報工程總承包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三十條(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以根據施工圖審查進度分標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過程資料)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性文件、報驗表格等資料應按工程總承包項目特點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工程資料由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監理單位負責人根據各自職能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和保修)工程總承包企業、監理單位等工程總承包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全面負責。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建筑業相關法律、法規的,按其相應處罰規定追究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編輯: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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