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0-21 11:27
來源:湖北省環保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統一管理和協調,發布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開展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普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每年至少調查一次,對農產品產地和修復后的污染地塊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每三年至少調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土壤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確定土壤環境功能的類型并劃定土壤環境功能區,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進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隱患;
(三)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
(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五)發現污染土壤環境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處理和重點排污單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實行掛牌督辦;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公眾反映強烈的地方,應當約談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三章 土壤污染的預防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需要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土壤環境的生產項目名錄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環境的工藝和設備,關停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結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名錄,并及時更新和公布;高風險行業名錄應當包括有色金屬、制革、石油、礦山、煤炭、焦化、化工、醫藥、鉛酸蓄電池和電鍍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名單,對其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處理情況及其用地和周邊土壤環境進行監測、監控、監督檢查,監測數據實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用地及周邊土壤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監測結果如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推行土壤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依據國家規定實行土壤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實行重點行業清潔生產評價制度。支持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完善評價指標體系,開展清潔生產績效評價,提升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水平,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減輕或者消除對公眾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強制審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科學布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區,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水和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建立從源頭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全過程控制體系。
排放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項目,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后,方可分類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含對土壤環境質量可能造成影響的評價及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對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二十三條 禁止直接向土壤環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物質。
從事工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優先選擇無毒無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殘留或者無殘留的工業產品;
(二)及時處理生產、貯存過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
(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有毒有害原材料、產品或者廢物;
(四)定期巡查維護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及時處理非正常運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采礦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選礦工藝和運輸方式,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企業應當每年對礦區開展一次輻射環境監測。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